陈情
被告:对方自愿给钱
人身安全曾受威胁
高某玉在多份笔录中否认实施敲诈勒索。她表示李某东给钱是自愿的。
高某玉称,李某东给的钱部分是因为两人再次发生关系后,李某东为此而支付的。一笔20多万的巨款也是李某东的朋友为封口而付给她的费用。她表示,她当时向海关纪委举报了李某东,李某东的朋友出面让她撤回举报,以便让李某东顺利退休。她还称,部分费用是以借款的名义借来的。
高某玉本人也表示,在这个过程中曾受到威胁,她也因此在2010年11月3日及11日两次向福田福强派出所报案。判决书中显示,法院调取两次报案笔录。笔录显示,高某玉认为被人恐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因此报案。
高某玉的辩护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向锋在辩护词中也称,相关的欠款是李某东及其家人为求自保,而自愿给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