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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我国亟需建立上市公司自律规范组织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2-14 10:11: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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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市公司协会在海外的成功经验

  1、香港上市公司商会

  香港上市公司商会以保护上市公司利益、推动上市公司自律管理为宗旨。该商会于2002年9月注册成立。自其成立之后,上市公司多了一个了解最近法规的平台,也多了一条与政府监管机构对话沟通的渠道。当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法规草案公布后、正式听证前,香港上市公司商会通常会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向上市公司深入讲解,倾听上市公司的意见及顾虑,以便及时反映给政府部门。在对上市公司不利的法规可能出台时,香港上市公司商会也会挺身而出。香港上市公司商会还会主动向监管机构请求一些法规来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2、新西兰上市公司协会

  新西兰上市公司协会的主要目标是创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股东长期利益的监管环境,使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间接提升投资者的信心。新西兰上市公司协会成立于1981年,也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目前其会员市值占新西兰上市公司总市值的70%。

  3、加拿大上市公司协会

  加拿大上市公司协会是代表上市公司向监管者和交易所表达意见、想法和关切的自律性组织。该组织成立于1994年。加拿大上市公司协会在影响加拿大所有上市公司的重要问题上提供信息,并为上市公司提供可就监管、披露及合规等各类问题进行交流的平台。

  (二)全国性的上市公司协会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

  参照海外市场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不难看出全国性上市公司协会的成立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缺乏一个自律和互动的平台。协会的成立可以帮助上市公司加强经验的沟通与交流,以更加团结一致的声音和监管层沟通,更好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大大缓解了政府监管层的监管压力。具体来说,成立全国性的上市公司协会将有助于实现四大职能:

  1、推动行业自律,协助政府部门的监管

  上市公司协会可以适时把握政策动态,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实现规范运营。前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在讲话中提出要“进一步推进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相互监督的作用,逐步建立包括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中介机构以及社会监督等在内的多层次监管体系,形成行政监管、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和社会监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上市公司协会的成立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这一监管体系,弥补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尚无全国性自律组织的缺憾。

  2、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上市公司的呼声

  目前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相比,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上市公司协会作为上市公司的集体组织,有一定的公信力和市场影响力,可以加强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的对话能力。协会作为政府部门和上市公司的沟通桥梁,可以将上市公司的诉求及时、准确地反映给监管部门,推动能够促进上市公司更快更好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3、成为上市公司的资源库和经验交流平台

  协会可以通过提供咨询、举办讲座和业务培训等活动,在法规解读、融资经验、公司治理等与上市公司利益紧密相关的方面向上市公司传道、授业、解惑,提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可以开展考察、学术研讨和课题调研,就上市公司面临的一些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探索和创新,推动上市公司不断提高整体素质;通过组织各项交流活动为上市公司创造互通信息、交流经验的机会,打造全国性上市公司交流的平台。除此之外,协会还可以推动和扶持成长性较好、效益比较突出的公司尽快进入资本市场,为这些拟上市公司无偿提供政策、法律、业务咨询,并适时推动上市前的系列规范指导工作。

  4、通过协会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待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独立性与知情权之间存在一定矛盾,要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不能过多介入公司决策,其知情权就可能受到影响。但介入过多,其独立性就可能受到影响。通过上市公司协会选派独立董事就可以在制度安排上处理好这一对矛盾。由全国性的上市公司协会来推荐、选派独立董事,并由协会向上市公司收取相关费用,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或报酬,可以从根本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三)地方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管理功能已经发挥成效。全国性上市公司自律组织的成立呼之欲出。

  1、地方上市公司协会初见规模

  目前,全国已有十多个省份都已经有了地方性的上市公司协会。包括,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上海上市公司协会、浙江上市公司协会、山东上市公司协会、安徽上市公司协会、四川上市公司协会、广东上市公司协会、广西上市公司协会、陕西上市公司协会、重庆上市公司协会和河南上市公司协会。

  这些上市公司协会是由其所在地各类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相关个人自愿参加结成的自律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主管单位是所在地证监局,监管层对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各地协会还接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这些地方上市公司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般包括:第一、政策宣导,协助证监会、所在地证监局指导和组织上市公司会员执行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促进行业自律,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第三、设置违规处罚机制,对违反协会规则和章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四、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加强与证监会、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提升行业内人员专业水准,组织会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评比,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促进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勤勉、尽责;第六、增进与实业界、学术界的沟通,搜集、整理国内外证券市场及其监管的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刊物,建立协会网站,扩大宣传、交流和服务的窗口;第七、组织会员就上市(拟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发展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研究,开展有关学术交流、考察活动。开展上市(拟上市)公司领域的民间国际交流。

  2、全国性上市公司协会呼之欲出

  毫无疑问,一个全国性的上市公司群体自律组织的设立将对提升上市公司群体自我管理,完善上市公司群体自律功能产生正面影响。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全国层面的自律管理准绳的形成。另一方面,全国性组织也会对各地区上市公司群体自我管理、自律先进经验的形成与交流创造一个合适的平台,有助于确保上市公司整体的自我管理水平的提升,更会带动全国上市公司群体自我管理、自律机制的平衡发展。我们希望全国性上市公司自律组织的成立能够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带来新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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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安宁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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