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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道三哥”讲排场重权威:滋扰四乡自创“刑罚”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2-13 09:52:00   来源: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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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文光——山东省莒南县黑道上“声名显赫”的“黑道三哥”。从放高利贷到收保护费、敲诈勒索、插手竞标、霸占市场、暴力承揽工程,几年间,王文光网罗一大批社会闲杂人员,作案34起,疯狂敛财60余万元。

  近日,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文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其他涉案28名被告人也都依犯罪情节轻重被判处20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

  自2010年10月开始,莒南警方在掌握该犯罪团伙证据后多路出击,历时三个多月,先后抓获“黑老大”王文光以及手下29人,缴获枪支、砍刀木棍、冻结非法所得、扣押作案车辆。

  当群众得知王文光犯罪团伙被依法严惩后,无不拍手称快,奔走相告。

  纠集喽啰称霸一方

  今年31岁的王文光出生于莒南县汀水镇王家沟村一个普通农民家庭。1998年至1999年,因盗窃、冲击政府机关、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先后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2002年,释放后的王文光纠集另外7人结拜为“八虎兄弟”。按年龄,王文光排行老三,人称“三哥”。之后,他们又吸纳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青年加入其中。

  “八虎兄弟”建立之初,王文光就因心狠手辣、脑子活络,逐步树立起威望。后经一番“窝内缠斗”,王文光牢牢坐稳了团伙“老大”位置。

  2007年3月,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拉开帷幕。王文光通过买票、恫吓等手段,当上了王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随着王文光地位的提升,团伙成员被他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该团伙也披上了一身光鲜的外衣。

  据办案民警介绍,为提升“作战能力”,王文光手下人员除全都配备了钢叉、镐把、蜡条棍等“自造武器”外,还通过地下途径购买了短枪、长管猎枪、长刀、匕首等“震慑性武器”。

  2008年以来,王文光的势力进一步扩大,手下人员增至20多人。其团伙成员相对固定,管理严密,等级分明,并有明确的内部分工。

  王文光在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团伙内所有大事均由“三哥”说了算。其妻巩某负责日常事务和收支记账,日常外出“办事”由几个小头目“头前开道”。王文光还在家中配备了几张床铺和电脑,手下喽啰没事时就住在他家里玩电脑、打扑克,保护其一家人的安全。

  暴力控制大小市场

  在几年的疯狂敛财中,王文光团伙暴力抢占了汀水镇及其周边乡镇几乎所有的土塘、采石场、鱼塘,垄断了所有能够涉足的大小市场,凡是有利益的地方和领域,就会有他们的身影。

  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有人专门负责“青临高速”、旧村改造;有人专门负责生猪、肉兔、草莓、杀鸡、机械麦收等市场;有人专事管理采石场、土塘、鱼塘乃至林地等。

  据公安机关调查,自2005年以来,王文光等人收取汀水镇东夹古哨村石塘、墩后村石塘、西北庄村石塘以及袁家官庄村石塘拉石头的拖拉机主的保护费。按每车5元收取,仅2006年6月20日至2007年2月8日,半年多时间就收取保护费30745元。

  另外,王文光团伙还通过控制当地的草莓市场、肉兔收购市、麦收市场,收取保护费。此外,他们还通过不正当竞争及胁迫方式,控制学校校车获利11.33万元;另通过插手竞标、承揽工程聚敛钱财38万余元。累计违法犯罪金额共达60余万元。

  滋扰四乡自创“刑罚”

  据法院查明,与其他大部分涉黑组织一样,王文光犯罪利益团体在非法牟取一定经济利益后,开始借放高利贷谋取高额利润。其间,他们还经常实施各种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活动,并自创多种“刑罚”对付到期不还的借贷者,在汀水镇及其周边地区造成恶劣影响。大量受害人迫于该团伙的淫威,受到残害而不敢报案、作证。

  2006年5月,莒南县刘官庄村的于某从王文光处高利借款3万元,未及时还款。同年12月底,王文光及其同伙数人至沂水县,将躲在此处的于某带回汀水镇一旅馆关押。本案另一被告人王玉光等人对于某拳打脚踢,逼迫其还清借款。

  两日后,因于某仍无法还款,王玉光向其背部猛击一棍,致其受伤倒地。后又将于某带至沂南县域内一水塘边,逼迫其脱光衣服进入冷水中浸泡长达半小时之久。同时,逼迫于某给其家人打电话,催还欠款1万元。余款打下欠条后,被非法拘禁4天的于某才被放回。

  2007年12月5日12时许,团伙成员潘自龙纠集孙立贵、李康龙、李康强租乘沂南县杨家坡镇杨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以看宅基地为由,将薛某骗至莒南县城,拿着一张从潘香华处得来的薛某写给宋某的欠条,向其要账,并强行将薛某拉至面包车上,控制人身自由。经薛某解释后,被告人潘自龙等人在明知该欠条为废条后,仍将薛某拉至汀水镇、沂南县、河东区等地,采用殴打、言语威胁、控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劫取薛某现金15000元。

  2009年8月31日凌晨3时许,莒县夏庄镇大略疃村的薛某等3人骑摩托车行至206国道汀水镇路口时,与本案另一被告人王玉光驾驶的比亚迪轿车发生刮擦。王玉光遂伙同同车人员5人下车殴打薛某等3人,强行向三人索要现金2万元,并让3人联系家人送钱。

  在等其家人送钱的过程中,被告人王玉光等5人多次殴打、威胁薛某3人。天亮后,被告人王文光赶到现场,指使用其奥德赛商务车将薛某等3人押到汀水镇一宾馆内,安排专人看管,并继续威胁、逼迫3人联系家人送钱。至上午10时许,薛某等3家人被迫凑齐15000元钱交给王玉光等人,薛某等3人才被放走。3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7小时左右,并不同程度受伤。

  事后王玉光分给三名同伙各500元现金,给王文光购买价值2000余元的服装。2009年9月2日,王玉光到比亚迪4S店仅花费210元将其轿车修好。

  本报记者余东明

  本报通讯员明淑栋闵令文

【 作者:邓永胜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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