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苹果与谷歌代理人的战争
正是因为苹果在移动智能终端领域及其商业模式经营过程中遇到了谷歌的强大挑战,所以,作为市场先发者,通过专利诉讼来打击安卓阵营,就成了苹果的一个选择。
苹果对三星发动的专利战,仅仅是这整个专利诉讼战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2011年8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审理苹果针对宏达电安卓手机侵犯其10项专利的请求时,支持了苹果在其中两项专利上的请求;同年12月,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最终裁决中,仅确认了苹果其中一项专利的请求。这项裁决使得宏达电自2012年4月19日起不能销售使用该项专利的安卓手机。宏达电目前是智能手机第四大品牌。2011年9月谷歌向宏达电转让了9项专利,希望帮助宏达电向苹果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摩托罗拉于2011年4月在德国曼海姆地区法院起诉苹果iPhone及iPad相关产品侵犯其相关3G专利。虽然该专利是3G标准的核心组成部分,摩托罗拉须以Frand条件向苹果进行许可,但对于过去苹果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使用该专利,摩托罗拉认为其主张的损害赔偿应该不受Frand条件的限制。曼海姆地区法院于同年12月颁发了禁止苹果iPhone(iPhone4S除外)及iP ad相关产品的销售的禁令。同时,摩托罗拉认为苹果iC loud及邮件推送方面的技术侵犯了其专利,并成功在德国申请了禁令。如摩托罗拉强制执行这一禁令,苹果手机将不能在德国实现邮件的即时推送。
谷歌对摩托罗拉的收购也有力地增加了安卓阵营对抗苹果的专利砝码。2012年1月,摩托罗拉在美国佛罗里达一家法院向苹果提起诉讼,认为其iPhone 4S及苹果的iC loud服务侵犯了其专利权,而根据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的协议,摩托罗拉发起的这一新诉讼应该得到了谷歌的许可,否则就构成摩托罗拉对收购协议的违反。
横出一杠:欧盟对三星提起反垄断调查
2012年1月31日,欧盟委员会发出新闻稿,称将对三星正式提起反垄断调查。
三星在2011年在欧盟多个成员国提起诉讼,威胁禁止有关电信终端在相关国家的销售。欧盟委员会认为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三星于1998年向欧洲电信标准机构提交的承诺,须将构成标准核心专利以Frand条件进行许可。因此,欧盟委员会将依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调查三星是否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欧盟委员会的这一新闻稿对三星是个打击。
在与苹果的专利诉讼尚未解决时,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调查使得这场专利战变得十分复杂。欧盟委员会否认这次反垄断调查是应三星竞争者的要求提起,而是欧盟委员会自主作出。外界解读,所谓威胁禁止有关电信终端在相关成员国的销售即指其对苹果iPhone 4S提起的诉讼。但该类诉讼均被成员国法院驳回。在有关成员国法院清楚表明其反对三星禁止苹果相关产品销售的情况下,在竞争对手并没有提出要求时,欧盟委员会的介入是否合适,不无疑问。
“专利不告而用”:业界和法律谁该反思
苹果在阻挠三星在澳大利亚销售G alaxyT ab10.1行动失败后,于2012年2月在澳大利亚将对三星包括智能手机及其他将要销售产品的起诉请求增加到278项,涉及72项专利,在暂时受挫后全面开火,大有不达目的誓不收兵的架势。这场专利战争不可能很快结束。
即将以苹果模式全面涉入智能终端市场的微软也加入进来,对摩托罗拉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于2011年12月得到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支持。可见,科技市场的竞争已经不能被市场所容纳,都必须去法庭进行。对于专利法和竞争法,这是不是一种讽刺?
科技飞速发展,竞争激烈。这次专利之战充分说明了市场现实及法律规定之间的差距。无论是苹果还是安卓阵营,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相关重要专利存在着不告而用的现象。这正是专利之战的导火索和切入点。
需要思考的,不仅仅是当事方,而且还包括其他旁观者。
这种不告而用的现象及由此引发的专利战是不是常态?现有的专利法和竞争法架构需要作出调整么?如何调整?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也许是这次专利战能够给业界留下的最好遗产。这些问号,值得业界每一个人好好把握,也要求给予制度上的思考。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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