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女婴殡仪馆中离奇失踪
早上6点,胡梅自然分娩一个女婴,可惜已死亡。俩人痛不欲生,不敢相信2个小时就改变了孩子的生死,胡梅两口子越想越觉得不甘心,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此时,死婴已经被送到殡仪馆服务中心保存。
2009年12月2日,当连云港市卫生局工作人员来到殡仪馆准备尸检时,胡梅生下的死婴竟然失踪了。殡仪馆工作人员不知道这个孩子在哪儿,胡梅两口子十分气愤,为了讨个说法,立马向公安机关报案。
正当胡梅两口子焦急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时,12月4日,殡仪馆突然称,女婴又在殡仪馆找到了,公安机关赶到殡仪馆,经鉴定确认为胡梅所生。公安机关就此撤了案,可是始终没人知道,孩子是怎么找到的。
孩子找到了,他们顾不上再去追究,一心想搞清楚为什么孩子未出生就死了。医院对此进行了解释,称产后胎盘组织送病理检验显示“送检物帆状胎盘”。帆状胎盘属发育畸形,娩出死婴非外因所致。但是结合殡仪馆孩子莫名失踪,胡梅夫妇觉得事情不清不楚,多次向医院和殡仪馆要求赔偿,均遭拒绝,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5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东海县某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2010年12月29日连云港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致函医院,称“因患方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决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院判决,医院和殡仪馆均须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梅腹中胎儿在尚未出生时即已死亡,医院认为是帆状胎盘所致,胎儿死亡的真正原因由于未进行鉴定,尚不能确定,即使如医院所称,那么帆状胎盘在产前的检查中是否能发现以及帆状胎盘是否必然造成胎儿死亡,医院也未能提供相关科学依据。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殡仪馆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导致死婴丢失,使得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本案未经鉴定,未确定为医疗事故,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胡梅腹中胎儿在未出生时即已死亡,因此不具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故主张死亡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殡仪馆未对胡梅的身体造成伤害,胡梅主张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均无法律依据。同时,胡梅未提供医疗费票据,对其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2011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东海县某医院和东海县某殡仪馆各赔偿胡梅精神抚慰金3万元。(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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