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深入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问题,制定相关的调控政策及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着力解决好一线职工收入增长严重滞后于劳动生产率提高、严重滞后于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问题,努力营造职工与企业共谋发展、和谐稳定的新型劳资关系,以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此,一要建立经营者收入增长与一线职工收入增长的联动机制。一线职工收入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不得增长;职工收入增长幅度未达到一定比例的,经营者的收入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一线职工的收入增长幅度。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完成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前提下,一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或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一线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应比上年增长一定比例;微利、亏损企业在不亏损和不增加亏损的前提下,应在指导线下线或考虑物价增长幅度增加一线职工的收入,如企业没有承受能力的,集团或子公司通过统筹帮扶办法予以解决,等等。二要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纳入对经营者的考核评价范围。针对当前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增长较快,而一线职工工资增长较慢的情况,在考核经营业绩决定经营者收入的时候,应将一线职工工资收入作为经营者经营业绩的组成部分,一并加强考核。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纳入对经营者的考核评价范围,从而推动经营者在分配上适当向一线职工倾斜。通过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纳入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评价范围,从制度上保障职工利益,直接帮助职工参与到与资方的博弈中,为工资增长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完善政府对工资的宏观调控机制,扭转劳动要素分配权益弱化趋势。各级政府要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大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力度,研究资本、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完善“调高保低”的双向调节机制。要纠正部分企业中存在的少数人或资方单方决定工资分配的不正常现象,维护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执行中劳资共决、利益兼顾的原则,督促企业建立以工资谈判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决定机制,使劳动真正以第一要素的身份参与收入分配。要严格控制经营管理层不合理的收入增长以及挤占一线职工工资的现象,使各类生产要素的分配格局更趋合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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