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2023-04-25 15:40:17 来源: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重要指示,郑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提升,2022年全系统办理了多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现将去年办理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五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邢XX销售侵犯“汉斯小木屋”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1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反映邢XX在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销售侵犯“汉斯小木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其租用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对其尚未售出的饮料容器瓶体涉嫌侵犯“汉斯小木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1800件实施扣押。经过调查,邢XX用自己收购的突出浮雕文字的“汉斯小木屋”回收瓶作为容器,在一家不知名的小厂定制加工饮料,灌装加工成奥鑫®汉斯鲜菠萝进行销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邢XX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其作出“1、没收违法商品;2、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收购突出浮雕文字的“汉斯小木屋”回收瓶,通过他人联系到生产厂家定制加工灌装成奥鑫®汉斯鲜菠萝饮料成品的行为,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利用回收的旧啤酒瓶灌装销售啤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19〕231号)的情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港区市场监管局充分查明事实,积极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批复,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二、某公司侵犯“全兴”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辖区某仓库进行检查,现场依法对涉嫌侵权的5920箱和7317瓶全兴白酒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措施。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其中4867箱和7267瓶全兴白酒非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经查,侵权白酒系当事人A公司抵债所得。2015年,A公司与B公司在上街法院调解下达成抵债协议。A公司于2016年收到B公司6个型号的抵债白酒共计24326箱,抵债总价3301.1万元。为变现,A公司于2016年至2019年先后多次将这些酒对外再次抵债或销售,变现金额共计1162.7万元,违法经营额共计1743.7万元。经过研判,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A公司的侵权事实成立。由于本案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且当事人应当知道涉案白酒的供货商B公司并不是酒类销售企业,却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未对涉案商品的真伪和价值详加查证,办案机关认为该案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于2022年7月26日决定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同时抄告检察部门。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商品真假并存、来源特殊,案值大,案情复杂。执法人员先后多次询问、走访,多方求证涉案商品的来源和去向,多次对涉案商品进行甄别和信息核对;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对部分白酒进行二次鉴别和抽样送检。办案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及时向上级单位请示,积极参与市局组织的案件研讨会,充分调查之后按规定移交公安部门,程序合法,事实认定准确,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三、个体工商户罗XX侵犯“苏枫王”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江苏省金枫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举报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罗XX的经营场所销售的蓄电池进行检查。经过厂家现场鉴别,结论为“以上产品经我们公司相关人员鉴定,不是我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也不是我们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系假冒我们公司注册商标所生产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购进145块“苏枫王”牌蓄电池,后通过“以旧换新”的形式售出“苏枫王”蓄电池1块。经调查,该批蓄电池当事人系通过微信联系购进,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单位为河北某公司,但在调查过程中河北某公司不认可其销售给当事人“苏枫王”牌蓄电池,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涉案蓄电池的买卖合同和相关票据。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苏枫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蓄电池144块,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未从正规渠道购进商品,未查验供货商经营主体资格,提供不出合法进货凭证,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办案机关充分查明事实,综合涉案当事人的情况和侵权情节,准确适用法律,处罚适当。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四、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6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交易监测中发现某公司网站在产品介绍中展示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图片,当即进行了在线电子数据取证。次日,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对《电子数据取证文书》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同时查询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官方网站,当事人未在授权许可企业名单之内,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关闭展示有冰墩墩图片的网页。经过调查,当事人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取拼图方式把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图片展示在公司官网网站上,并通过网络交易经营平台搜索冰墩墩气模供方和需方,掌握买卖双方信息后,通过微信加好友聊天议价,再以同样方式加价售出,期间共买入冰墩墩气模8只,卖出冰墩墩气模6只(后追回)。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一、没收侵权吉祥物气模冰墩墩8只;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形象是奥林匹克标志之一,属于特殊标志,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商业或营利的目的商业活动的行为,应予以处罚。本案执法人员在网络交易监测中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迅速开展调查。此次案件查办,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在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五、某茶行违法使用“驰名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茶行在店内摆放的大益茶宣传彩页上印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语。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花费200元印制了200张大益茶宣传彩页,彩页上印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语。2021年9月其开始在店内摆放用于宣传该店1周年店庆活动,推销茶室年卡。截至被查处之日,该宣传彩页共被领走约40张。当事人在了解自己的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后,对剩余的宣传彩页予以销毁,并主动消除影响。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之规定,并考虑其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2022年1月,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驰名商标是《商标法》对于未注册或者未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旨在防止已经驰名的商标被他人侵犯、制止混淆和误导、维护持有人合法权益。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不是荣誉称号,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但若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应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对其进行查处。办案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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