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李建华表示,此次修订,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扩大业务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并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
准入条件变化:
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进行了相应修改,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包括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类型和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李建华说。
他指出,新修订的办法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以利于发挥其在金融业务管理和租赁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平稳健康发展。
“这些条款相应放宽了发起人准入门槛,未来金融租赁公司将呈现多成分股东背景,数量亦会加大。”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裁丛林认为,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金融业改革,同时,引导和鼓励竞争,也将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获得长足发展。
业务范围扩大:
“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增加融资来源、调整资产结构以及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放宽非银行股东存款的条件,最低期限降低为3个月,同时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修改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李建华说。
他指出,为拓宽资金运用途径,促进流动性与盈利性的平衡,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同时,为满足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及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的需要,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此外,为促进公司提高专业化经营及管理水平,支持飞机船舶等领域业务发展,增加了设立子公司的相关条款。
与此同时,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颁牌原则,《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区分为基本业务和升级业务。
具体来看,基本业务主要是指与金融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密切相关的业务,如融资租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保证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等;升级业务主要是指经营状况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金融租赁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单独申请开办的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
“实行分类管理,能够为经营管理较为优秀的公司创造更广的发展空间,形成引导公司科学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促进行业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李建华说。
风险意识强化:
要求发起人出具书面承诺,督促机构加强自我救助手段和恢复经营能力
为强化股东风险责任自担意识,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后的健康发展,《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李建华介绍,相关条款主要是为督促机构加强自我救助手段和恢复经营能力的努力,有利于将风险控制在公司内部,防止风险外溢,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截至2013年9月末,全国23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9560亿元,近6年年均增长率89%;所有者权益1041亿元,实现净利润118亿元,资产质量状况良好,业务规模和经营实力稳步增强,成为推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主体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