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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收每头5元检疫费 检疫员放行“瘦肉精”猪肉

2013-09-04 16:26:00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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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8头猪,每头可以获得5元的检疫费,检疫员罗伊见利忘义;838头猪,猪的内脏下水可归己,屠宰场法定代表人张华唯利是图。两人勾结,故意放行大量注水并含有“瘦肉精”的生肉,致使有害食品流向市场危害社会。近日,经陕西省三原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三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罗伊、张华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分别判处二年、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依法没收二人非法所得。

  2013年1月,生猪贩子王军(另案处理)通过罗伊给张华说情,商定每头猪给罗伊交5元钱的检疫费,猪的尾巴、喉管、小肠、花油等留给张华的屠宰场。鉴于罗伊是渠岸屠宰场的驻场检疫员,张华表示同意。

  从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2月5日,王军先后分20次,将其从不同地方收购的生猪共计838头送往渠岸屠宰场屠宰。两被告人明知生猪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而违反法律制度规定,允许该生猪入场;且屠宰前未按规定对生猪进行静养观察、自检等工作;屠宰后亦未按规定进行“瘦肉精”抽检及记录各项检查结果。2013年1月8日、1月31日两被告发现屠宰猪注水并含沙丁胺醇(俗称“瘦肉精”)。二人明知注水猪、含有沙丁胺醇的猪是不能进行宰杀销售而应逐级上报并销毁,却没有逐级上报此事,而是在生猪宰杀后,罗伊即盖上了肉品检疫合格章、并出具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张华也盖上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并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允许猪肉出场销售。

  2013年1月31日,陕西省畜禽生肉质量监督检验站对王军所销猪肉进行抽检,发现所抽检猪肉水分超标且含有沙丁胺醇。2013年2月5日,三原县商务局在王军家中扣押猪肉28片,并进行抽样,后经省畜禽生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发现,抽样猪肉水分超标且含有沙丁胺醇。

  经查,被告人罗伊将收取的王军所交838头猪每头猪5元共计4190元检疫费自己占有;被告人张华共收王军838头猪尾巴、喉管、小肠、花油,以每头20元计算,共得利16760元。案发后,罗伊、张华分别将赃款退回。

[作者:王安宁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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