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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剖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现状:法律不健全

2013-06-04 09:19:00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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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 侯佳儒

  《法制日报》视点新闻部记者    赵 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        邱超奕

  对话动机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为“同呼吸,共奋斗”,旨在传递建设美丽中国人人共享、人人有责的信息,倡导在一片蓝天下生活、呼吸的每一个人都应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

  近年来,从民间的“随手拍污染”到民众实名或不实名举报各地污染情况,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一浪高过一浪。6月2日,北京又是一个雾霾天气。在这样的天气中,记者找到了侯佳儒,试图通过剖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来探讨进一步推动公众依法参与环境保护之道。

  □对话

  记者:有人说,这是一个人人环保的时代。过去的10年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公众环境意识提升最为明显的时期。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成就和现状,您怎么评价?

  侯佳儒:这个说法既正确,也不正确。

  说正确,是因为就现象而论,过去10年我国公众的确环保意识大大觉醒,也积极参与环保事业,这一点有目共睹。

  但说它不正确,因为这个说法忽略了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保的关键性问题,就是公众环保意识觉醒的程度、对环保的要求、对公众参与的主观热情,远远超过现实社会所能承载或满足的程度。客观地说,我国环保公众参与进步很大,但却无法同期满足公众参与的主观预期。

  记者:有人提出,环境问题的解决动力只能来自于公众。对于这个观点您怎么看?

  侯佳儒:从最终动力来源角度看,这个观点是正确的。但目前的难题在于,一个合理的公众参与的制度框架、公众参与的引导,还需要政府或社会的努力。但这个工作也是阶段性的,长远看,环境问题的解决动力只能来自于公众。

  记者: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个笼统的词汇。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应承担什么样的角色?

  侯佳儒: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意义重大。身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积极行动者、主体;信息员、信息源、倡导者;受害者与拯救者。

  记者:但让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往往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您认为难点有哪些?

  侯佳儒: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难点细说起来很多,但目前核心问题主要是两个:其一,如何建立公众与政府的互信,进而促进政府与公众“合作参与”环境保护。其二,如何促进公众“理性参与”,如何避免公众参与最终演化为非理性参与、群体性事件,这是难题。

  但这两个问题其实也可以看作是一个,解决之道也只有一个,就是如何确保公众在制度框架下“依法参与”,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让公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也是难题。

  侯佳儒:目前存在法律不健全问题,但不是关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真正的大害。

  可以说,环境执法难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障碍。环境执法难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为改善环境执法难的现状,需对症下药,弘扬法治精神和加强环境教育、加快立法步伐、深化环境执法体制改革、增强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并改良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标准。

  记者:对于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人提出应在总则中明文确认公众参与原则。您怎么看?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是否有现实紧迫性?

  侯佳儒:这当然是有意义的,但意义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公众想参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能获得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能找到依据。目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不是没法律依据,是有法不依。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有现实紧迫性,就从公众“依法参与”、政府依法确保“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两个工作开始就行了。

  记者:您认为是否需要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中,对于公众参与作进一步的规定?比如是否能确定任何公众都可以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是否能够鼓励公众自由地检测身边的环境质量,并及时地传播?

  侯佳儒:作进一步的规定是有必要,但细节需要探讨。

  比如确定任何公众和环保团体都可以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观点,我认为起诉资格需要限制,举世皆然。任何公众和环保团体都可以发起环境公益诉讼,其实目前世界各国立法并无先例。这个问题的关键,可能在于限制的范围宽窄问题,而不是是否需要限制的问题。如何把握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尺度,这是立法下一步需要关注的重点。

  对于鼓励公众自由地检测身边的环境质量并及时地传播,我认为信息的传播应该自由,但基于风险社会信息的不确定性,必要的、最低限度的虚假信息传播法律责任必须跟上。

  记者:如何加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是否需要政府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您认为公众应怎样参与?

  侯佳儒:公众环保意识需要觉醒,需要有关部门担当唤醒者。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同样重要,有关部门也需要环保意识觉醒,尤其面对公众参与,有关部门需要更新治理观念,进而接受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事务。这样,公众与有关部门才能尽力互信,发挥公众参与的价值。

  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依法参与”需要着重强调。这是理性参与、良性参与、合作参与、自我保全参与的前提和基础。

[作者:姚培硕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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