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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民伙同他人卖掉亲生儿子获刑5年

2013-05-12 18:04:41 来源: 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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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网讯(记者 张丽巧 通讯员 樊瑞新 李磊)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可是,郑州发生的一件事情却颠覆了这种说法。近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伙同他人贩卖亲生儿子的案件进行了审判,被告人覃万保、姚先彬、杨文斌、秦万水以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覃万保系山西省长治县南宋乡子乐沟村农民,因生活贫困,在其妻怀孕尚未生产之时,他便找到被告人杨文斌,让其帮助寻找买婴儿的主儿。2012年7月10日,覃万保的妻子产下一男婴。随后,杨文斌通过刘某(在逃)联系到被告人姚先彬,姚又联系到山东枣庄买主向以菊(在逃)。经过商定,男婴被人贩运至山东枣庄交给向以菊时,向以27000元收买该男婴。同时,向以菊还许诺,事成后付给联系人姚先彬1000元作为酬劳。秦万水、杨文斌在覃万保承诺事成之后给其几百元报酬的诱惑下,随覃万保一起参与贩运男婴。2012年7月31日,四被告人在向山东枣庄贩运男婴途经郑州火车站时,被巡视的郑州车站公安段民警抓获。

在案件审理庭审过程中,覃万保还交代了2006年曾以4000元将一亲生女婴卖给他人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万保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男婴;被告人杨文斌、姚先彬、秦万水以贩卖婴儿为目的参与接送、中转,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覃万保、姚先彬、杨文斌、秦万水等人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拐卖儿童行为,系共同犯罪。覃万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姚先彬、杨文斌、秦万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姚先彬、杨文斌、秦万水因形迹可疑,在公安人员对其盘问时,能主动交代其参与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庭审中,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各被告人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后,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记者 张丽巧  编辑:刘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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