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即时新闻

客户车窗抛物 租车公司遭城管"举牌执法"引热议

2013-05-06 09:05:00 来源: 法制日报 
字号  

  “都上‘羞羞脸曝光台’了,还叫别个上门催,掉底子撒!”

  4月17日上午,举着类似上述标语内容的7块牌子,湖北省武汉市城管局执法人员走进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办公室,要求该公司为一租车客户的车窗抛物违法行为缴纳50元罚款。

  武汉市城管局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称,这是该局首次就车窗抛物违法行为“举牌执法”追缴罚款,主要是想借此加大对“车窗抛物违法”的宣传力度,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也有不同声音认为,车窗抛物违法一律罚车主,客户违法却要租车公司埋单,在行政执法上欠妥。

  租车公司

  遭城管“举牌执法”

  2012年7月底,武汉市出台办法,鼓励市民举报车窗抛物行为,经查实将奖励100元。随后,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还公布了《关于对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按照武汉市的相关规定,车窗抛物的处罚对象是登记车辆的车主。

  2012年11月19日21时许,神州租车武汉分公司一对外出租的车辆行驶至解放大道新荣村时,副驾驶位置从车窗抛弃烟头,被市民拍摄并举报到城管部门,这辆车登记在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名下。

  今年3月27日,武汉市城管局公布车窗抛物举牌执法首批20家单位,其中包括神州租车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向神州租车武汉分公司发放《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告知函》和在城管局官方网站公布违法名单后,该公司迟迟没去城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我们还试着给神州租车武汉分公司打电话沟通。该公司接电话的一名工作人员说,租车公司不能保证每台车子都不车窗抛物,拒绝交罚款。”武汉市城管局前述负责人说,在书面、媒体、电话都告知无效的情况下,城管部门才采用了这种“举牌执法”亲自上门追缴的行动。

  记者了解到,在城管部门通过媒体发出要到20家违法单位“举牌执法”的消息后,除神州租车武汉分公司外,一周限期内,其他19家单位均已缴纳50元罚款。

  交了罚款

  公司觉得“有点冤”

  4月17日,看到城管执法队员、媒体记者等30多人走进来,神州租车武汉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有点诧异,不知是何原因。

  神州租车武汉分公司的副经理李敏表示,自己对租用车辆车窗抛物一事并不知情,要求与城管部门先行沟通。

  随后,武汉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与李敏单独沟通了10余分钟。

  后李敏解释说,没及时缴纳50元罚款,是公司在接收城管信息时有些延误,他们会积极配合;由于是第一次出现客户车窗抛物被罚事件,公司会先接受城管方的处罚。

  不过,客户违法却要公司埋单,神州租车武汉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感到有点冤。

  神州租车武汉分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向《法制日报》记者道出无奈:租车公司的客人每天都在换,他们租车和押金的时间都不会很长,对车窗抛物要找到当事人来交罚款难度很大。

  李敏表示,公司事后会通过城管方提供的车窗抛物举报视频来找出当事人。不过,她也坦言,对客户租车行为约束上,公司目前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办法,以后可能会考虑通过租车合约对客户租车行为进行相关限制,但这也还有待与执法部门共同商榷。

  对此,记者致电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违章咨询服务处。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承担的是车辆自身原因所产生的费用,而对车窗抛物这些因个人原因而导致的罚款,要当事人自行承担、自行办理。

  工作人员说,这次武汉城管上门追缴罚款,公司先付费,是为了防止造成不必要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城管亲自上门,客户的罚款就都由公司交,“这得视具体情形而定”。

  中南民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郑武平律师认为,类似神州租车这样的公司将车出租后,很难控制客户的行为,客户车窗抛物城管部门直接找单位“问罪”,执法依据有欠缺。

  车窗抛物

  执法有待细化完善

  武汉市城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车窗抛物举报奖励工作从去年开展以来,截至今年4月15日,武汉市车窗抛物举报专班已接到各类车窗抛物举报1560件,专班已认定有效的举报有461件,待认定526件。目前已有120位车主到专班接受处理。但仍有涉事单位和个人对此没有给予回应。

  4月17日,武汉市城管局向社会公布《车窗抛物举牌执法第二批单位》。同样是20家单位,神州租车武汉分公司另外一辆车也在其中。武汉城管局表示,他们将在一周后对仍未接受处理的单位上门举牌执法。

  武汉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透露,从5月开始,对于在期限内拒绝接受处罚的违规车主和单位,将启动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拒缴罚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起诉。

  对有关单位提出“处罚没找对人”的质疑,武汉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武汉市的有关规定,对车窗抛物违法,单位有教育和告知的义务,是市容环境的责任主体,“管好单位的工作人员、员工是应该的”。

  但郑武平认为,城管部门的做法,其实是在找“替罪羔羊”。“车窗抛物是行为人的责任,而不是车辆的行为,这与车辆违章、交通事故等不一样;租车公司把车租出去之后,就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了,这与公交和出租车车窗抛物行为类似,是不可控制的公众行为。城管部门执法只针对单位而不针对当事人的做法欠妥”。

  湖北省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刘道筠说,谁车窗抛物就应该由谁来缴纳罚款,这应当是车窗抛物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城管部门这种由租车客户抛物而让租车公司埋单的执法行为,是一种行政相对人认定的错误。”刘道筠说,城管上门执法,租车公司可协助调查,给他们提供租车人的相关信息。如果租车公司能提供合约证明,而城管部门坚持处罚公司,公司可以申请行政救济。胡新桥 刘志月 梁梦娇

[作者:姚培硕  编辑:]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