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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工作效果不理想 社会歧视难消

2013-02-21 09:28:00 来源: 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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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少女小丽因为寻衅滋事而被警方逮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宣布对小丽不予起诉。为了能够让她回归社会,检察机关还将她的前科档案进行封存。

  新刑诉法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很多像小丽一样的未成年人的涉罪经历都被尘封。这个“犯罪记录封存”政策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帮助那些像小丽一样,因前科而饱受困扰的未成年人卸下包袱重新开始。

  然而,封存犯罪记录是否真的能让这些孩子重新回归社会呢?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在悔过自新的失足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上,司法机关陷入了孤掌难鸣的境地。尽管犯罪记录封存,但道德审判法庭烙下的“灰色印记”如影相随。未成年人重新被社会所接受不单是封存犯罪记录这么简单。

  少女因划伤他人被逮捕 检察院审查后不予起诉

  当检察官正式宣读对小丽的不起诉决定,并告诉她,她的前科记录及所有案卷将依法封存后,小丽的母亲特别高兴。

  小丽母亲:很高兴她也可以过正常人的生活,可以考大学,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对未成年的孩子首先就是一个保护,对孩子未来是一个特别大的转折点。如果没有这个的话,这孩子可能走向另外一条路了,等于给一些未成年孩子一种机会。如果没有这个的话,走到哪都会比别人低一等。

  2011年3月31日傍晚,17岁的小丽和男友在一所中学门口,就因为认定一名男生看了自己一眼,与对方发生冲突,在无故殴打对方的过程中,小丽掏出水果刀将被害人右耳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之后,两人被抓获归案,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小丽的案件移送到西城检察院之后,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情形,把她安置在“新起点”仁助实践中心接受考察帮教,司法社工安娜对小丽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非常了解。

  安娜:最担心自己会进监狱,当她被车带走的时候,那一刹那是她的心理接近于崩溃的阶段。然后她自己也回忆,当时在看守所里的那段日子,她认为是生不如死的日子,当一个人没有了自由,简直是非常痛苦的一件事。

  记者:你们开始跟她接触,如果她接受考察,可能不用去监狱,这时候她担心什么?

  安娜:人家知道了她这件事,会怎么看她。

  记者:完成了考察期,最后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她的前科档案也被封存,在这时候她有没有告诉你她还有担心?

  安娜:她害怕面对媒体。

  记者:实际上她还是不想让别人知道。

  安娜:知道这件事情,她宁愿这件事就象档案尘封,甚至很沉很沉。

  档案虽被封存但“标签”难去 求学求职将受影响

  记者看到小丽的案卷被放在了专设档案柜内,并启用特殊编号。

  档案员刘薇:跟我们其他的普通案卷,那边都是普通案卷,都是分开放的,不会让象其他案卷那么查,跟那查询方式都不太一样。

  可是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赵颍一点也轻松不起来,因为她知道,很多象小丽一样的孩子在求学、求职等方面还是会遇到麻烦。

  赵颍:只要她被刑事拘留,比如公安到学校把小孩带走了,或者让学校知道了犯罪事实。不管我们最终,有可能你看今天我们作出的是相对不起诉决定,有些孩子是做出了法定不诉,有可能起诉到法院的,也可能对他定罪免刑。不管哪种,处罚都是相当轻的,特别是法定不起诉这种情况,但是学校一旦知道他有这个情况,他就面临退学,而且对以后想要转学也算是一个污点。

  北京西城检察院副检察长宋蕾分析,即便是仅有被刑事拘留记录,涉罪未成年人就会很快被学校劝退或被用工单位摈弃,“标签”早在刑事有罪判决之前已经贴上。

  宋蕾:涉及到立法本意的角度上来讲,犯罪记录封存不仅仅是简单的不让你调阅案卷,最主要是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能给未成年人走上社会形成"标签",我们感觉仅仅是公检法封存这个工作远远不够,因为在很多问题上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障碍,案发调查这方面过程中必然接触到孩子的社区、学校,这样的话要再重新使这些未成年人回到社会的话,他就无形中已经有标签了。

  现实中,尽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都对未成年人的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保管,但是在遭遇就业、参军、或一些资质考试时,有关单位、机构要求具备司法机关出具相关无犯罪记录证明。实践中,司法机关做到的仅仅是不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而无法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而这也就是间接暗示了非正常情况的存在。检察院希望有关部门出台“硬性规定”:对法律所确立在就学、入伍时的“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制度”,出台配套措施,以免使前科封存流于形式。

  宋蕾:如果这个孩子在被审查过程中,我们认为他肯定属于轻罪范畴,5年以下的犯罪的话,我们是不是能够跟学校沟通一下,考虑让他休学,然后转学,这就得教委做这个工作。

  前科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就业、升学以及从事法律没有明确限定的职业方面,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这一终极目的的实现,需要的不仅制度的更新,更需要的是社会公众观念的更新。(记者孙莹)

[作者:马婷婷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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