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才3个月,新婚妻子黄某便以住得太偏远出门不方便为由搬回娘家居住,还未经丈夫周某同意擅自打掉了腹中的胎儿,周某要求离婚并向黄某要求退还2000元礼金。由于周某要求返还礼金没有依据,昨日,邕宁法院作出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驳回了周某要求返还2000礼金的请求。
2008年10月份,黄某一名老乡将周某介绍给黄某认识。在媒人的牵线下,黄某与周某开始同居,并时常来往于娘家与周家居住,2008年11月份,黄某发现自己怀孕后告诉周某,双方于12月份登记结婚。
婚后没多久,黄某便经常返回娘家居住。2009年3月,黄某又回到了娘家居住,此后便再也没有回过周某家里。周某曾去到黄某家找她,要求其回来和自己生活,但是黄某不同意。
同年5月份,黄某在没有和周某商量的情况下去做了流产手术。6月份,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与黄某协议离婚,并要求黄某退还礼金5000元。
因礼金退还不能达成一致,黄、周一直僵持并分居,也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012年12月份,黄某认为与周某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向邕宁法院起诉。庭审中,周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双方为礼金数额的问题争议激烈。周某认为黄某是骗婚意在索要礼金,周某称,婚前他曾给黄某9000元礼金,扣除2009年黄某退回的3600元,周某要求黄某再退回2000元礼金。而黄某则坚持自己就收到5000元礼金,已经退了4000元给周某,况且自己做了流产手术后需要花钱补充营养,因此坚决不同意再退还任何礼金。
昨日,邕宁区法院作出判决,准予黄、周离婚,并驳回了周某要求黄某返还2000元礼金的请求。
■法理评析
法院认为,黄、周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礼金数额。根据陈述,周某婚前按照习俗给付黄某彩礼款,且两人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期间黄某怀孕并做人工流产手术,对其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需要加强营养,此外周某也承认已收到黄某返还的彩礼款3600元,因此,周某在本案中主张黄某再返还其彩礼款2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记者郑芳 通讯员韦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