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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不低于2年5万公里 退换车消费者需付补偿

2013-01-16 02:11:00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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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酝酿了8年之久的“汽车三包”终于出台。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三包期”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其间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更换或退车,销售者需在10日内做出答复,否则视为故意拖延。

  关键词 修车

  修理超5日需提供备用车

  根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在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无法行驶的,在开展现场修理服务时要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明确维修记录需向车主提供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关键词 换车

  同一问题累计修5次以上可换车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退换车消费者需支付补偿

  根据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此外,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等6种情况,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不承担三包责任。

  换车后三包重新计算

  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晨报记者 邹乐

  哪些情况不三包?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依法可以不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或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或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或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或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依法也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作者:吉翔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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