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有保险,法院判保险公司埋单
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2011年9月22日,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学在保险公司处投有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限12个月,注册学生324人,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遂依法追加该保险公司作为案件第3人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个小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因原告、被告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学没证据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该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学校在第三人保险公司处投有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在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内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帅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3247.5元。
财力不足,投保不失为应对险情好办法
针对此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王京洲指出,校方责任险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在校学生防范能力不足,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学校为学生投保不失为应对险情的好办法。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均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