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企业改制工作负责人,以他人名义竞拍经适公司,虚列开发成本,非法计提税费148.4万元据为己有。在经历一审、抗诉、重审、上诉、终审裁定之后,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株洲市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建设管理科原科长刘井军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井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诉讼过程一波三折
刘井军原系株洲市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建设管理科科长、“住房办”下属企业株洲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现系株洲市房产局房改科主任科员。
1996年,刘井军因贪污2000元被株洲市监察局给予降一级职务工资的处分。
2006年,刘井军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株洲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4日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其作“无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结果”撤案处理。
因涉嫌受贿罪,2009年12月1日,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报请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交由株洲县公安局对其逮捕。
2010年1月22日,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刘井军另有涉嫌贪污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10年1月25日起,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0年3月23日,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刘井军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即2010年3月26日至2010年4月25日)。
2011年6月17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井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的刑罚。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对株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株洲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株洲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刘井军案重新审理。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重新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井军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井军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被告人刘井军不服,提出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非法侵吞计提税费
原审法院认为,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刘井军利用其时任住房办建设管理科科长、住房办下属企业株洲市经适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在天台小区二期工程项目承包及开发过程中,非法收受承包人贿赂人民币6万元。
2004年,株洲市住房委员会下属国有企业株洲市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改制,改制工作由时任株洲市住房委员会主任尹群辉全权负责。改制小组将经适公司的资产交会计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得出净资产为400余万元的初评结论。
准备购买经适公司的刘井军得知初评结果后,向尹群辉提出计提部分税费以降低公司净资产数额,尹群辉同意,并组织改制小组成员讨论经适公司计提税费的问题。最终计提相关税费318万余元,其中148.4万元属不应计提的费用。
2004年12月29日,刘井军借用他人名义通过拍卖竞得经适公司后,将计提的税费非法侵吞。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非法计提的税费148.4万元已发生资金所有权转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48.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井军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刘井军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贪污罪”。经审查,上诉人刘井军利用其担任株洲市住房办建设管理科科长、住房办下属企业经适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在经适公司改制过程中,采取非法计提税费的方式减少公司净资产,从而隐匿国有资产,在其取得公司后将非法计提的费用通过虚列开发成本等手段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其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阮占江 唐梦菲 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