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发债的大门被关上。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是因为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盲目举债,导致负债总量过大。特别是举债的不规范性,使得一些地方举债和还本付息能力出现严重错位,地方债务潜在一定的风险。
其实“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一直是现行预算法的基本规定。“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严格来说不是什么新规。问题在于,按照这一规定,地方政府本来应该是举债无门的;可事实上,各种间接举债行为依然较为泛滥。据悉,目前全国至少有数千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上到每个省,下到每个县,几乎都有融资平台。
如果说允许地方政府直接通过发行债券、市政债等方式筹资是“开前门”,那么目前大量存在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各类投资公司,以及地方政府对各类贷款的变相担保,无疑要算是“走后门”。如果严格按照现行预算法“不列赤字”的禁止举债规定,这些“走后门”的行为显然也是不应该存在的。否则,“不列赤字”的法律规定很容易架空。
相比那些地方融资平台,更为透明更为规范的地方政府发债,相对而言更易于控制风险。因此,既然我们重新强调“不列赤字”,不开地方举债的“前门”,那么对那些花样繁多的“后门”是否也得堵一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