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备受网民关注的江西首例微博名誉侵权案(本报3月21日八版曾报道此案)在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字法庭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围绕“名誉侵权及消除影响范围”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整个庭审经过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2011年12月,《新法制报》记者吴清(化名)在其微博上发表了关于抚州名人雕塑园的帖子,此后,抚州名人雕塑园管理部门的职工杨雯雯在互联网上发表针对吴清的帖子。12月27日,吴清将杨雯雯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在侵权范围内消除不利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单位官网发布道歉声明。此外,吴清还提出了索要“1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法院一审判令杨雯雯停止对吴清的侵害行为,同时在其微博上刊登向吴清的道歉函,并链接到吴清单位《新法制报》官方微博上。吴清不服,提出上诉。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均予以了认定。庭审中,双方就“名誉侵权及消除影响范围”进行辩论和相互发问。
上诉方认为,微博并不是一种媒体,它属于个人的虚拟空间。在微博上发表道歉函,效果等于写了一篇透明的个人日记,不能要求受众去微博查询该道歉声明。在微博上发表道歉声明仅是一种道歉,不足以消除被上诉人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被上诉人侵权时链接了受害人吴清(化名)的同学、同事的微博上及其单位的官方微博,已经在不特定对象和范围扩大了影响,所以要求对方在上诉人供职的单位《新法制报》上发表道歉函。
被上诉方认为,其当事人没有在上诉人单位《新法制报》上披露吴清隐私或对其进行侮辱谩骂等名誉或人身攻击,没有在该报纸上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无需在该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本案中,侵权范围仅限于网络,微博也是一个载体,所以,道歉范围也应仅限于网络。该方同时提出,目前,无证据证明有多少网民看到对被上诉人的评论,即无法确定侵权范围大小,上诉方始终没有提供其受到侵权伤害的程度和名誉影响的范围。
法庭辩论结束后,当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双方当即表示同意。
在谈及调解方案时,上诉方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在其单位《新法制报》或报纸官网上发表道歉声明。被上诉方代理人则表示,回去和当事人沟通后,再进行回复和庭外协商。(记者郭宏鹏黄辉 通讯员元春华谢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