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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房变身财神庙 主质疑开发商占用公用房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3-20 10:16:00   来源:南方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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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神庙在小区西北角,面积大概30平方米。 曲广宁 摄

  在深圳福田区侨香路的香格丽苑小区西北角,一座约30平方米的一层平房成为了一座“财神庙”。据小区业主表示,这庙是小区开发商深圳万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林姓老板本人和兄弟拜祭所用,而万地公司工作人员则对记者表示,这座财神庙从小区建设之初就已存在,建成后很多小区业主都有祭拜,“因照顾众多业主习俗一直得以保留,并非哪个业主所有”。

  记者从深圳市福田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该办公室已核查和查档,该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而涉及这一建筑的功能则并不在其管辖范围内。业委会成员猜测,这座平房当初很可能是按照垃圾房或工具房的功能配建,但建成后功能被改变。

  争议1

  业主:小区开发商“私设”财神庙

  开发商:供所有业主自发拜祭,与开发商无关

  香格丽苑小区坐落在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附近,距离侨香路山姆会员店不过几百米,地段优越。据了解,该小区是2005年开盘销售,2006年入伙,开盘时均价不到1万,而如今这个小区的二手房均价普遍在3万以上。

  香格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孙海峰告诉记者,这个小区当初是由深圳万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其公司林姓老板还有其兄弟和家人共保留了十七八套单位,目前仍居住在这一小区内。“老板是广东湛江人,笃信风水,其一家建设香格丽苑而发家,因此小区建成后一直保留有这个财神庙,其本人和家人不定期便会拜祭,可以说就是林家的祠堂”,孙海峰告诉记者。

  “林家几个兄弟按照风水师的建议,在不同的时辰各自前去拜祭”,业委会另一名委员向记者表示。

  随后记者也寻找这一小区的开发商深圳万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试图寻找其林姓老板未果后,该公司有工作人员出面向记者表示,这一财神庙自小区建设之初就有,“是当初的建设单位,包工头自己搞的,存在了七八年了”,小区建成后由于房主当中广东人也多,都有烧香拜佛的习惯,“各自在楼道等地烧也不安全,就保留了这个烧香拜佛的地方,也是提供给广大业主方便”。

  “这个财神庙是公共的,不属于任何哪个业主,所有业主都可以在那里祭奠”,这名工作人员强调,财神庙与开发商老板一家没有任何关系。

  记者在小区西北角看到了这个财神庙。财神庙面积大概30平方米,高度近3米,为平房,房屋墙面为暗红色,坐落在小区消防通道一侧,掩映在周围的绿地和树木之中。庙门口上方有明显的烧香熏黑的迹象,庙内点亮的烛台都显示这里经常有人祭拜。有小区业主告诉记者,早上六七点钟的时候经常看到这里有人祭拜,但自己不会到这里祭拜。

  记者从福田区查违办了解到,今年一月有小区业主向其反映财神庙是违章建筑,该办公室派人进行了核查并去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查档,该办公室的回复意见为:一、该建筑在小区红线范围内;二、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提供的测绘项目平面位置分布图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报告,该建筑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的范围内。该办公室向小区业主表示,建筑不属于违法建筑,而涉及这一建筑的功能则并不在其管辖范围内。

  记者在香格丽苑测绘项目平面分布图上看到,财神庙所在位置确有一处不足30平方米的建筑,但该建筑的功能和用途这一图上并没有标注。有业主猜测,这一建筑当初很可能是按照垃圾房或工具房的功能配建,但现实中功能被改变,而小区的垃圾房则设在小区机动车出口处,并不是其原有规划的位置。

  “业主们如果要拆就拆,拆的话我们不会干预,但业主委员会又不敢拆,”开发商这名工作人员表示。

  争议2

  业主:近900平方米公共用房被开发商“霸王条款”占用

  开发商:合同约定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

  此外,小区业委会还反映开发商占用了小区D、E栋1层和2层之间用于设备转换的夹层,这一夹层有近900平方米,被开发商改为办公场所。

  在香格丽苑小区内记者看到,该夹层上面是2层商品房,夹层下面则是地面架空层,从小区内隐约可看到夹层的几扇窗户。

  记者从D栋一层走楼梯上楼到达夹层,时值中午,这里物业服务人员正在吃饭。有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一层为开发商所有,除一些办公室外,还有部分物业服务人员的宿舍,以及物管人员的食堂,做饭的厨房也在这一层。楼盘相关图纸“房屋建筑层高表”中显示这一层为“设备转换层”,层高2.18米。

  香格丽苑小区业委会主任孙海峰认为,这一层既然为设备转换层,就应属小区公共配套用房的一部分,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但实际上却一直被开发商占用,而且这一夹层内有厨房,会对大楼造成消防隐患。

  记者也找到了小区开发商,其工作人员向记者出具了当年这一小区的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的附表“买卖双方约定”中显示,“地下停车场、会所权益归卖方所有,D、E栋夹层的使用权归卖方所有”,这意味着从合同约定上说,这一夹层使用权确属于开发商所有。

  深圳知名房地产律师刘子儒表示,如果没有约定,这种夹层本应属于业主,但买卖双方有约定的则需要按合同约定,况且合同中只约定夹层的使用权归开发商,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而且开发商目前是自己在使用这部分面积,没有出租等行为,因此没构成违法行为,不过,刘子孺表示,“这确实属于霸王条款的一种”。

  小区开发商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开发商原本没有办公场所因此使用了这一夹层,但目前公司正在装修属于开发商的小区配套商业用房,装修好后办公场所会从夹层出去。(记者/曲广宁)

【 作者:胡可璐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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