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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盗窃案公诉人称量刑适当 辩护律师建议上诉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3-20 01:47:00   来源:北京晨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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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震惊全国的故宫“盗宝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落槌。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被盗单位及被害人。据悉,在新中国成立后故宫历次盗宝案中,石柏魁成为获刑最轻的一人。之前的5起盗宝案,其中三人被判无期,两人被判死刑。

  “大盗”平静听宣判

  昨天上午9点半,28岁的石柏魁在众多媒体的注视下,被两个高大的法警押进法庭。宣判中,石柏魁看起来比较平静,但当法官即将宣读刑期时,他闭上了眼睛,深深地吸了口气。听到13年的结果,石柏魁的嘴角略微抽动了一下。宣判后,石柏魁一言未发被带出法庭。

  28岁的石柏魁是山东农民。去年5月8日,石柏魁潜入故宫博物院内斋宫。晚8时许,他断开斋宫配电室安防系统电源后,破窗进入诚肃殿,打破殿内展柜,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此展出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展品共9件。逃离过程中,石柏魁先后将所窃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在故宫内外,上述遗弃物品均已起获。次日,石柏魁销赃未果,遂将手中4件展品丢弃,其中1件已起获。

  经核实,两依藏博物馆共为上述9件展品投保41万元,其中3件丢失的被盗展品投保金额共计15万元。此外,石柏魁还先后在本市一自助烤涮店、网络服务中心盗窃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

  法院认为,石柏魁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窃展品,情节特别严重,又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石柏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建议石柏魁上诉

  宣判后,石柏魁的辩护律师黄长勇表示,他本人对该结果不满意,等明天他到看守所会见时,会建议石柏魁上诉,但是否上诉还是由石柏魁决定。

  黄律师认为,法院根据在故宫内盗窃就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规定在国家重点文物单位内实施盗窃是法定的加重情节,此案不能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故宫这一地点在法律上不具有特殊性,涉案的9件艺术品作为被盗物品在法律上也不具有特殊性。此案的判决结果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都有好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专家:石柏魁案触及法律空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在故宫盗窃和在普通农家院盗窃并没有区别,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金融机构盗窃才可作为情节严重的一个方面给予考虑,除此之外,法律没有把其他地点作为情节严重的方面考虑,所以除了金融机构,其他地点不影响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

  洪教授认为,石柏魁案触及了法律空白,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只有“数额巨大”加上司法解释中的8种情形,才能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石柏魁盗取的并非文物,被盗物品又没有做出价值鉴定,而“在国家重点文物单位内实施盗窃”又不在司法解释的8种情形之中。最高法院应该考虑此种情形,对司法解释加以完善。

  -对话

  记者:您对该判决结果如何评价?

  公诉人:公诉机关指控石柏魁的盗窃情节特别严重,当庭提出量刑建议为13年到15年。该判决也在检方的量刑建议之内,因此法院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记者:此案没有认定被盗物品的价格,那么量刑上是如何考虑的呢?

  公诉人:投保数额并不是盗窃的真实数额,而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从立法上看,盗窃数额只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依据和唯一标准。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案就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种情况。

  记者:石柏魁在法庭上否认有过预谋,该情节是否影响他的量刑?

  公诉人:临时起意还是有预谋犯罪,起诉书没有指控,法院判决与起诉书并不矛盾。

  记者:此案是否暴露出故宫在安保上的漏洞?

  公诉人:故宫方面在案发后通过各种渠道也表明了其在该事件中的态度,相信故宫今后在安防方面会有很大的改进。

  双方激辩四焦点

  石柏魁在故宫盗窃如何量刑成为庭审的关键。法庭上,控辩双方针对盗窃物品的价值、是否早有预谋等四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1:临时起意还是早有预谋?

  公诉人指出,石柏魁曾供述过他在网吧上网时,无意进入了故宫博物院网页,看到许多精美的字画瓷器,便产生了“盗窃成功一件的话,这辈子就不会为钱发愁了”的想法。石柏魁盗窃蓄意已久,前后两次进入故宫踩点,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大。

  开庭时,石柏魁却推翻了以前的口供,坚称自己当天因为下雨没走成,看到那些东西好看,喜欢就拿了几件。律师指出,石柏魁并没有事前预谋,他没有带工具,身上连一个包都没有。在展馆内照明的手电筒和逃跑用的电缆线都是故宫里的。且他连要偷什么都不明确,完全是躲雨的时候临时起意,误打误撞。他也没想过逃跑路线,不符合蓄谋盗窃的常理。

  法院认为,对于石柏魁所提其非预谋盗窃,是在故宫躲雨时临时起意,自己法制观念淡薄,没有预想到如此严重后果,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并未指控石柏魁系预谋盗窃。

  焦点2:犯罪既遂或盗窃未遂?

  石柏魁的律师说,被盗展品中有5件在故宫内部找到,应该将故宫看作一个整体,没被带出故宫就应认定盗窃未遂。

  公诉人认为,9件展品已经脱离物品所有者的控制,而且故宫作为游览地点,物品所有者对其场所无法控制,石柏魁的行为应构成“既遂”。

  法院认为,石柏魁所盗的5件展品虽然遗弃在故宫博物院内,但遗弃地点或属于故宫内的公共区域,或属于不宜被人发现的地点,此5件展品是由于案发后的大规模搜寻及捡拾者的上交才得以起获,展品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对该5件展品已实际失去了控制,其所有权亦受到了根本侵害,故不存在未遂情节。

  焦点3:投保金额是否为盗窃数额?

  被盗展品的价值在起诉书中没有认定。对此,公诉人认为,9件展品41万元的投保金额可以作为盗窃数额的参考依据,经两依藏博物馆与保险公司双方认定,保险公司未对数额表示异议,因此值得采信。

  律师指出,投保价值不能作为盗窃财产价值。案发后,北大宝石鉴定中心以及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都明确表示拒绝鉴定,并作出不予价格认定的结论,理由就是“真假难辨”“出处不详”。被盗展品真假不辨,可能价值连城,也可能一文不值。

  法院认为,由于被盗展品的特殊性,价格评估机构未能就被盗展品的价值出具鉴定结论,但投保险金额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焦点4:故宫盗窃就该重判?

  公诉人认为,石柏魁潜入故宫窃取财物,其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被盗的9件展品虽有6件被找回,但均有不同程度破损,难以修复,且有另外3件展品无从查找。在盗窃、逃跑过程中,石柏魁损坏故宫窗户、蹬踏红墙,导致故宫内建筑物多处损伤。石柏魁盗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判处1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律师则表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实施盗窃,就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石柏魁的行为与一个普通的溜门撬锁案没有区别。不能在故宫盗窃就要重判,建议判处3年以下。

  法院指出,石柏魁在故宫博物院内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致使3件展品至今无法找回,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幅度内量刑。

【 作者:邓永胜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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