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号,故宫盗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此前,在2月17号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就故宫被窃展品数量,展品价值,以及石柏魁未带出故宫的五件展品是否为盗窃未遂等方面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对此,法院认为,故宫盗窃案中展品的数量不存在争议,盗窃未遂情节也不成立。
审判长:经查,根据在案证据,案发后故宫博物院工作人员在进行现场核对发现共有9件展品失窃,后在石柏魁逃跑路线及石柏魁指引下,共计追回6件展品,石柏魁亦供述其将其余的3件展品扔进与颐和园路附件的垃圾桶内,因此故宫被盗展品的数量不存在争议。石柏魁所盗的五件展品虽然遗弃在故宫内,但一起地点属于故宫内的公共区域或者属于不易被人发现的地点,五件展品是由于案发后的大规模的搜寻及是捡拾者的上交才得以起获,展品的控制人或者持有人对该展品已实际失去了控制,其所有权亦受到了根本侵害,故本案不存在未遂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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