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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共议:行理财如何突破创新瓶颈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2-13 14:34:00   来源:金融时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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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志华:今年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仍然是法律规范的完善问题。由于当前我国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定位不清晰,适用法律缺乏,导致理财业务定性、会计核算等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各家商业银行只能相互参照同业做法执行,缺乏规范性和相关依据。监管部门应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中间业务和负债业务之间的不同发展方向,制定相应的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指引,尽快出台相应的理财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引导、规范、支持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上的创新,使其或者成为规范的、以资产管理为特征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或者成为商业银行新型的存款类业务或负债类业务,如结构性存款产品等。

  王伯英:2011年银行理财市场的监管重点主要集中在理财业务规范、理财产品风险控制、理财产品合规销售等方面。短期来看,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将仍然围绕这几方面开展。但长期来看,银行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并构建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多元化体系,首要是在金融机构内部加强金融纠纷处理部门的建设,完善金融纠纷的内部解决机制。

  其二,提高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透明度,对非标准化产品,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逐渐建立金融产品的统一交易平台和二级市场。统一交易平台建立有利于丰富投资者的选择范围,避免发行主体仅发售本行产品的排他性销售策略。二级市场的建立可起到增加理财产品市场的流动性和形成理财产品的价格发现机制的两个主要作用。

  其三,建立第三方评级/评价机制,以为市场提供揭示、分析、比较各种类型产品、各种理财机构信息的准公共品服务,帮助投资者更准确的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

  主持人:您认为要保持银行理财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在基础建设、风险控制、业务创新方面,应当向什么方向推进?如何推进?

  罗志华:从当前的实践来看,以获得资产管理费收入为特征的表外理财业务发展成为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即代客理财业务;而以增加负债业务为特征的表内理财业务发展成为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这就不是代客理财业务了,而是商业银行的自营业务。前者属于契约型信托业务,应适用信托法进行规范,而后者属于商业银行自营负债业务,应适用商业银行法进行规范。同时,监管部门应推动立法机构对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进行修订,以打通商业银行开展代客理财业务的制度通道,使部分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能够从负债业务型银行发展转型为中间业务型银行,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转型。此外,监管部门和政策制定部门应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纳入到利率市场化改革中,使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成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践行者。

【 作者:孟欣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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