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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14项企业信用公开“晒” 个体户也将纳入其中

2013-11-19 08:44:15 来源: 中原网--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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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建设诚信郑州,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由市统计局起草,经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审查、修改,对原《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进行修订,形成了《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有关规定,现将《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3年11月29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1)传真:0371-67446680

(2)电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

(3)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 邮 编:450006

附件:《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3年11月19日

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以下称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信用评价、使用、公开与查询。

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掌握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信用评价、使用、公开与查询,按照本办法实行。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和机制,推进信用评价等信用服务推广应用,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主管部门】市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市社会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原则】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真实、公正、审慎和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 【管理规范】市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全市的企业信用信息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作者:记者 孙娟 实习生 叶霖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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