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带娃!郑州将家庭教育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父母应当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提高亲子陪伴质量;父母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避免重智轻德、重知轻能……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了《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办法》明确了家庭教育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及部门职责等,让“依法带娃”更具操作性、更接地气。《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内容更加科学完善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中国也正式进入“依法带娃”时代。近年来,郑州市在家庭教育促进工作中探索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立足于提高可操作性,侧重于对上位法的细化补充,使《办法》内容更加科学完善,让“依法带娃”更接地气。
《办法》结合实际,确定郑州市家庭教育促进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明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促进工作;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家庭教育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明确教育、妇联、文明办、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家庭教育促进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形成主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遇到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施暴的可举报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办法》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避免重智轻德、重知轻能,培养未成年人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应当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提高亲子陪伴质量,保持良好的亲子沟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时,应当听取未成人的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
对于生而不养、养而不教等情况,《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采用暴力、侮辱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和单位求助、举报。接到求助、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有前款不当行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
针对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等问题,《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对留守未成年人、困难未成年人等重点家庭的专门指导,委托监护情形下的义务要求等作了专门规定。
《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组织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死亡、下落不明、重病、重度残疾或者因服刑、被强制隔离戒毒以及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遭受侵害或者经历其他重大变故等情形的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
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为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提供信息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全面排查、定期走访,掌握辖区内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情况;发现新增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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