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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快递”追问:明知有问题 为何还投递?

2013-12-21 13:28:31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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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济南12月21日电(记者吴书光)近日,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一居民因收快递而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还有多人出现中毒症状。

    在这起“偶发的违规寄递禁限物品造成的责任事故”中,发件企业不告知发件物品,收寄公司不严格验视,快递公司明知物品有问题还投递,种种不规范,最终导致“收个快递也夺命”。

    发件企业、收寄公司、快递公司层层违规

    针对东营市广饶县一居民因收快递中毒死亡一事,山东省邮政局20日下午的通报会称,“是一起偶发的违规寄递禁限物品造成的责任事故”。

    据通报,11月28日23时15分,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圆通网络)工作人员在卸载由武汉发往潍坊的快件运输车时,嗅到刺激性气味,两名员工呕吐。公司作业现场负责人随即疏散员工,并将上述两名员工送医院医治,将车辆放置通风处。

    29日早,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与武汉发件企业取得联系,将呕吐员工症状告知发件企业,发件企业称该液体为氯乙腈,对人体危害较小。

    随后,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于29日19点对通风放置的车辆再次进行快件处理,又有3名员工出现胸闷等症状,公司将3名员工送至潍坊市附属医院观察治疗。

    30日8时30分,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致电发件人询问寄递物品到底是何物?湖北方面寄件人称为氟乙酸甲酯,不是上次告知的氯乙腈。随后,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于11点向潍坊警方报警,同时联系119对污染源进行处理。潍坊市寒亭区政府、区安监及公安等部门到达现场,对污染源进行隔离处理。目前,上述5名员工均已出院。

    山东省邮政局通报还说,经检测该物品为氟乙酸甲酯,氟乙酸甲酯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危险化学品,但刺激眼睛、呼吸系统和皮肤,是有毒液体。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四项中提到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有机溶剂)不得寄递。

    据介绍,氟乙酸甲酯是一种在制药等领域广泛应用的有毒液体,出现过致人死亡的极端案例。该化学品由湖北某化工厂经当地圆通快递收寄点寄往山东省潍坊市某制药厂,邮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外包装破损,致使液体泄漏。

[作者:杨婷  编辑:王静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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