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按约归还他人借款后,未曾想到一年后对方竟凭原欠条的“手描版”复印件再次要求还款。12月1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3月,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曹某借款5万元。应曹某要求,王某在曹某提供的材料纸上写下了一张欠条给曹某。同年6月,王某归还借款5万元,并收回了欠条原件,但并未要求曹某出具收条。
然而,今年10月,王某却被曹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5万元。庭审中,原告曹某向法庭出示了一张由被告王某出具的欠条。面对曹某的举证,王某显得非常气愤,当即从口袋中拿出另一张欠条,并称其已于2012年6月归还了借款,曹某也已将该欠条原件退回。经法庭核对,承办法官吴广华发现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两张欠款从笔迹到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甚至连所用纸张都一样。
庭审结束后,吴广华又反复比对两张欠条,经过仔细地观察,他发现在阳光下从反面看原告提供的欠条的字迹旁有明显的凹凸痕迹,而被告提供的欠条中并未发现此痕迹。据此,吴广华断定原告提供的为“手描版”的假原件。
在吴广华的训诫下,曹某承认了手描欠条原件的事实。原来,王某归还借款后,曹某无意中看到了王某当时书写借条所用的材料纸。由于王某书写时用力较大,因此,在剩下的纸张中仍可以清晰地看到王某书写欠条时所留下的痕迹。于是,利欲熏心的曹某便在上述痕迹中手描了一张欠条“原件”。(梁文珠 刘昌海)
■法官提醒■
曹某通过王某书写欠条时留下的痕迹,手描了一张可以以假乱真的欠条。值得庆幸的是法官及时发现了真相。否则,哪怕是通过笔迹鉴定也未必能将这两张欠条区分开来。承办该案的吴广华法官说,书写借条应谨慎,尽量使用自带的纸和笔,在还款时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出具收据,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