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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办错案不仅要国家赔偿 还需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13-12-17 07:27:19 来源: 中原网-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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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错案仅有国家赔偿就够了吗?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必须有

  某国企董事长被宣告无罪了,羁押280天仅给他经济赔偿、恢复公职是不够的,还应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昨天,省高院赔偿办公布两起刑事无罪国家赔偿案,同时,要求全省法官要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为他们争取到国家赔偿,也要为他们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因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省高院赔偿办主任荆伟说:“其实,当事人看重的不仅是经济赔偿,更在乎的还是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和道歉,今后必须予以纠正。”

  那么,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何落实?记者也就此采访了省高院赔偿办负责人。

  案例:国企董事长再审无罪,法院到单位送“公开道歉信”

  2006年8月,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一家国企董事长王某被刑事拘留、逮捕、判刑,并被开除公职。当地中院于2009年6月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后经再审,王某被宣告无罪,此时已被羁押280余天。

  王某被宣告无罪后,当地有关部门恢复了其党籍、公职。

  王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该中级法院赔偿其被错误羁押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费用,并要求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中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王某被羁押280余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4.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王某不服,申请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省高院审理认为,市中级法院决定赔偿王某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正确,但应当为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遂要求市中级法院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市中院派人专程到王某工作单位送达“公开道歉信”,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王某签收“公开道歉信”,并注明“接受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须在赔偿决定书中回应

  “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只注重经济赔偿,忽视或不愿采取措施为被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应当说是一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应当予以纠正。”省高院赔偿办主任荆伟说。

  他说,我国《国家赔偿法》有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就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于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应当与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求一样,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必须作出回应。

[作者:鲁燕  编辑:袁连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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