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近日,一篇名为“村支书性侵村民留守妻子”的文章被大肆转载。
9月3日晚,三门峡市委新闻发言人发布情况说明,披露已联系到原文作者,请求提供案情线索,作者却以“遵循新闻工作职业道德,为信源保密”为由拒绝。三门峡市公安局也请求杂志社或作者提供具体线索,以便尽快破案。
一边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而关系到公共利益,另一边是记者的职业道德。一直颇受争议的“记者作证特权”问题再次呈现在公众面前。
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石红英律师和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胡占全律师。
法律解读
为采访对象保密应属行业规范
石红英律师说,《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新闻记者应“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这说明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要求新闻记者对被采访对象负有一定保密义务。
该规定属于行业行为规范,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还存在上下位阶的关系。当行业规范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时,还应该以上位法为准。
胡占全律师称,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内尚无新闻记者为采访对象保密的规定。从现有法律层面上看,新闻报道保护信息来源主要依据新闻提供者与新闻记者之间的约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自律”。如果新闻信息的提供者明确要求记者对其个人身份或新闻取得的渠道等保密,记者应予以尊重,不得泄露其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庭审理阶段可强制公民作证
胡占全律师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遍作证的原则,没有免除特定主体作证义务的规定。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全面取证权。
石红英律师说,刑事诉讼法对公民的作证义务有具体规定,其中第60条为: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此外,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规定了“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上述条款说明,拒绝出庭作证可能会受到司法拘留的处罚。
但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公民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拒绝作证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石红英律师说,如果记者掌握的信息源并不是案件的直接证据,只是证据线索、侦查线索,则没有提供信息源而耽误破案不应该被追责。
涉刑案记者不能保密
石律师说,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任何知道案件线索的人都有义务报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报案或举报。
按照上述规定,记者如果是案件的知情人,应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有作证和举报的义务,当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记者不能坚持保密。
如果涉及到的当事人的行为有可能涉及严重的刑事犯罪,记者不能再以“遵循新闻工作职业道德,为信源保密”。
文/记者汪红实习生/梅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