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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节拟改为9月28日

2013-09-06 01:38:46 来源: 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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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应当取得“科班”学历

    ●“成教制度”改为“继续教育制度”

    ●设大专高校省政府批复即可

    ●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将直接取缔

    据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 刘奕湛)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报请国务院,建议一揽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4部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国务院法制办5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增加教师资格考试制度

    为了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征求意见稿规定,增加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现行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具备相应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的,经认定取得教师资格。征求意见稿对该款做了修改,取消了无相应学历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教师资格的做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规定的学历并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受聘后,由受聘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其定期考核。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拟将教师节日期由9月10日改为9月28日。

    学前教育制度写入教育法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

    在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推动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互融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健全终身教育体系。将教育法第十九条中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为“继续教育制度”,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学校可以要求合理回报

    现行的法律条文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主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可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对于现行教育法规定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实践中民办学校绝大多数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取得合理回报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完善民办学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将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金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删除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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