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8月27日《北京晨报》)
在眼球效应时代,为了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刺激老百姓的购买欲望,提升消费者的品牌认同,商品的广告推销就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在激烈的广告竞赛中脱颖而出,聘请明星代言成为一种时髦的做法。
在社会交换的图景里,厂商利用明星的符号资本,既提高了商品抽象的品牌价值,也增加了实在的销售量;明星既收获了数额不菲的“代言费”,也增加了曝光度,名利双收,广告代言的数量也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明星市场行情的“风向标”。只不过,看似皆大欢喜、互利共赢的局面,却包含着隐忧:一旦商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厂商和明星都要为此付出代价。
如果说厂商要为品牌形象坍塌、销量下滑“买单”的话,广告代言的明星在此前只会遭受道德非议和舆论谴责,却不用接受法律的规训和惩罚。于是,一些“见钱眼开”的明星,什么样的广告都敢接,什么样的商品都敢代言,这既损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认知感情,也在无形中切割了明星的公信力。
“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不是禁止明星代言,而是引导和要求明星有选择性地“谨慎代言”,有着良善的初衷。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格局下,明星往往难以做到完全理性的最优选择,只能做到“有限理性”。正如著名演员宋丹丹所言,当初“慎之又慎”地接下了优卡丹广告,并对厂家及药监部门的审批做了详尽的审查,却依然“躺着也中枪”。
因此,治理虚假广告,明星只用承担有限责任,即为主观上的盲目选择和客观上的选择失误负责。可是,商品质量问题的症结,在于商家良心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以及监管失察和“打酱油”。只有标本兼治,虚假广告才会越来越少。
(杨朝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