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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设立医调委处理医疗纠纷 助力遏制“医闹”

2013-06-04 10:10:00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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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两年多的酝酿,三次征求意见,《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医疗纠纷赔付超过1万元,公立医院就不得与患者自行协商解决。

  该办法明确提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据了解,自2011年6月广东省医调委挂牌,其各地(市)、县(区)的分支机构建设也在稳步推进,迄今已建立地市医调委10个,设立县(区)工作站6个。

  ■新规

  严禁在医院违规停尸

  办法对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的行为作规定,明确不得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不可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此外,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以及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抢夺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者殡仪馆,侮辱、威胁、恐吓、谩骂、殴打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等行为,均被明令禁止。

  对备受关注的“移尸”问题,办法也进行了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提倡由医调委处理纠纷

  关于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办法指出医患双方当事人有5种选择,包括:自行协商解决;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其中,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笔者发现,通过医调委处理医患纠纷的提法是办法的一大亮点。此外,办法还指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设立医调委;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

  ■进展

  10个地市已建立医调委

  其实早在2011年6月,广东省医调委就已挂牌成立。自2012年1月至今年4月底共接到报案1823宗,立案受理调解1592宗,调解成功率达95.8%,在已结案件中,经调解实际赔付金额5101.5万元,经调解患方放弃索赔的案件共173宗。

  此外省医调委各地(市)、县(区)的分支机构建设稳步推进,截至昨日,共建立地市医调委10个,设立县(区)工作站6个,包括肇庆市医调委、阳江市医调委、清远市医调委、茂名市医调委、河源市医调委、云浮市医调委、汕头市医调委等地市分支机构和从化、南海、三水、高明、连州等县(区)级工作站等。

  ■争议

  赔付超万元不能私了

  “办法规定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但实际操作确实困难不小。”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务部主任蔡湛宇坦言。

  “可能因为有的患者还不太了解像医调委这样的机构;同时面对纠纷,医调委也不是强制介入的。”蔡湛宇透露,近年来该院80%以上的医疗纠纷通过私下协商解决。

  作为患者家属,广州市民刘小姐对“走程序”表示担心:“如果一有纠纷就要去找医调委或法院,我们因专业知识欠缺,往往处于劣势,索赔会更麻烦。”

  保险经纪公司承担经费

  笔者了解到,广东医调委主要由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共同出资成立和承担运作经费。不少人担心,以保险经纪公司为“米饭班主”的省医调委,能否保证公平调解?据省医调委副主任王辉回应,省医调委并不是由保险公司来发放工资,而是由社会共同制衡机制提供经费保证运行的。

  对此,蔡湛宇认为,“医调委经费由政府出资或政府购买服务是最理想的。而目前,起码应该让经费来源更多元化,也希望政府能帮助医调委理清经费来源的问题。”

  ■声音

  建议从“政府令”升级为地方法规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出台实施,离不开省人大代表的推动。

  在两年多前的省人大会议上,省人大代表、省妇幼保健院院长张小庄联合多个代表提出建议,呼吁广东学习省外有效经验,修订关于医患关系的政府规章,引起了省人大、省政府的重视。

  两年间,省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调研,时任副省长雷于蓝带队到上海等地调研,推动形成了办法的草案,最终以第186号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出。“在借鉴外省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广东还有自己的特色,比如省政府法制办在网络上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张小庄说。

  据了解,如今有省市已准备通过人大立法,形成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张小庄建议,广东可参考这些做法,在政府令执行一两年后,通过省人大立法,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而逐步推进国家立法。●南方日报记者 曹斯 陈枫 通讯员 林鹏程

[作者:朱峰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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