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陈先生到重信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代表公司与招聘人员签劳动合同。之后陈先生辞职离开公司。认为自己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自己不能和自己签合同,就以没有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重信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388元。近日,成都中院认定陈先生与重信公司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他自己,不支持陈先生要求重信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成都商报记者 柏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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