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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城乡低保工作纳入政府政绩考核

2013-05-29 09:19:00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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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强)昨日,广东省民政厅网站发布消息,我省不仅率先在全国建立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而且还率先将低保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

  预计到今年底,全省低保资金支出将达到35亿元,比2012年增加2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低保资金预算14.1亿元,比2012年增加3.1亿元。

  城乡低保列入综合考评体系

  据了解,我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是对各地政府的强制性要求,对地方政府开展城乡低保工作具有杠杆调节和指导作用。我省率先将低保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列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幸福广东”等综合考评体系考核范围。

  自今年起,每年4月底,由省政府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制订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每年7月1日起执行。每年5月底,各地根据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综合考虑维持当地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按照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一定比例,制订公布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我省还率先将社保卡覆盖城乡低保对象。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省将逐步实现低保管理方式与社保等管理方式并轨,实现社保卡覆盖低保群体,低保对象凭社保卡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领取低保价格补贴,购买平价优惠的生活用品。这项措施的实行,在确保低保对象获得基本生活救助的同时,更有利于低保对象融入社会,平等地享受多样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最低标准按地区划分四类

  我省率先实行了低保标准自然调整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为广州市、深圳市;第二类为珠海市、佛山市(含顺德区)、东莞市、中山市;第三类为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含所辖市、区);第四类为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江门市(台山、开平、恩平)、肇庆市所辖县。

  今年,第一类地区月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540元、477元,最低月人均补差水平分别为408元、262元;第二类地区月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410元、398元,最低月人均补差水平分别为290元、210元;第三类地区月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344元、254元,最低月人均补差水平分别为250元、133元;第四类地区月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275元、185元,最低月人均补差水平分别为242元、109元。

  到今年底,我省月人均城乡平均低保标准将分别达到336元、272元,比去年分别提高11元、10元;月人均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将分别达到247元、146元,比去年分别提高59元、42元,确保了城乡低保对象得到更多实惠,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同步提高。

[作者:朱峰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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