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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议消法: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再提高

2013-04-25 04:25: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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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将针对商家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增加了两倍,虽然较过去有进步,但是仍然比较低,不足以制裁和遏制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建议提高为十倍。”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王明雯委员表示。

  她提出,《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赔偿的支持力度不应弱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此外,最低赔偿标准规定为500元,太低了,不利于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建议修改为“1000元”。

  惩罚性赔偿数额该怎样规定

  王明雯的建议得到了一些委员的赞同。他们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裁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中的积极作用无疑是非常明显的。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规定更完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很有必要。

  侯义斌委员认为,规定赔偿额为两倍的做法不给力,不足以制止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同时又不符合假一罚十的民间经营常理。

  韩晓武委员建议,惩罚性赔偿额度多少,可以听听各方面的意见,总的精神要提高,要起到惩戒作用。修订后的法律公布以后,经营者弄虚作假就要掂量着来,一旦被发现就是倾家荡产,不能有侥幸心理,现在违法成本太低。

  草案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对此,郑功成委员提出,法律不能规定故意行为造成伤害的赔偿不能超过两倍,对故意行为应该有不设上限的惩罚性赔偿。

  “现在这一规定不是惩处明知故犯者,是明确地告诉违法者不用承担多大责任,对作恶者仁慈其实是对受害者的残酷,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发出惩治不法者的强烈信号。”郑功成表示。

  范徐丽泰委员提出,“受害人所受损失”指什么?一个人如果吃了不合格食品后变成残疾人,丧失了工作能力,现在是35岁,如果可以工作到65岁,那么就要赔偿30年所受的损失,即30年他预计可赚的钱,香港就常常这样赔偿,如果买一件商品有问题,赔偿就可以是商品本身价值的十倍。

  网购消费者七天冷静期规定有待细化

  赋予网购消费者后悔权是草案亮点之一,上午的分组审议中,部分委员提出了意见。

  许为钢委员认为,七日之内,不谈理由,只要想退货就可以退货,这样不太合适。虽然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活动,有所抵触。

  他分析说,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同时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也有责任。如果这样不限定条件地进行退货,可能会出现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可能出现恶意退货,甚至经营商间利用此规定为由进行不正当竞争,这将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因为没有一个判断可退货的准则,可能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讯等等方式进行购货的纠纷数量增大。三是不利于现在社会日益发展的网络购物、电子商务等的健康发展。

  另外,退货只说了经营者返还价款,但是网购的费用不仅包括商品价款,还有邮寄费、送货费等等,实际上网购商品时,邮局都是要求不交钱不允许拆封的,但是对拆封以后使用过没有等等,退货的标准都没有限定,容易出现纠纷。建议对退货的标准加以限定,充分体现消费者和经营者平等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

  吴晓灵委员建议增加“经营者应当明确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的规定,如果没有特别明确规定的,可以实行七日内无条件换货。

  “现在从事网络销售的很多都是小商家,如果一律都是无条件退货的话,可能对一些小微企业造成损害,如果一个商家要维护自己的声誉,就应该对他的产品规定退换货的权利,双方事先约定好了,什么条件下可以退货,什么条件可以换货,什么条件不可以,双方都有选择权,如果商家说一概不退、一概不换,这样消费者就可以不选择这个商家的商品了。”她表示。

  只能省级以上消协提起诉讼,不妥

  郑功成委员提出,草案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只能由这些协会代表消费者开展诉讼,这种垄断授权可能不妥。社会组织“一行多会”是已经明确的发展方向,未来的消费者领域肯定不只是一个消费者协会,同一领域、同一个行业可以成立多种协会组织,如果只规定消费者协会享有这个权利,不太妥当。

  一些委员提出,大城市的消费者比较成熟,知道如何保护自己,边远城市的消费者,更需要消费者协会的帮助。草案虽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但应当清清楚楚说明对它的经费予以支持,否则一些小城市或者乡镇的协会就没有办法保障消费者权益。

  王明雯委员提出,草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组成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普遍实行“三三制”,即工商、质监等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占三分之一,来自不同群体的消费者代表占三分之一,经营者组织和行业协会代表占三分之一。近年来,这种组成不断受到质疑,究竟是谁的组织?消费者维权组织应当以监督商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唯一宗旨,应当最大限度地代表而且只能代表消费者的利益,不必要也不应当吸收经营者、行业协会的参与,后者原本是消费者组织要与之博弈、较量的对象,若成为消费者维权组织的一部分,不但会影响消费者维权组织的独立性,而且会降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效能。

  本报北京4月24日电

[作者:官志雄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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