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9日发布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修订后的《半年报准则》、《季报规则》,简化半年报、季报披露内容,同时在《半年报准则》中细化了对投资者关心事项的披露要求。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修订后的《半年报准则》、《季报规则》适用于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分别由四章五十一条和四章十四条组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特点包括三方面。第一,简化半年报、季报披露内容。首先,建立索引方式。在《半年报准则》的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部分与《季报规则》的重要事项部分,采用提供财务报表附注或临时公告索引的方式,在不影响披露效果的前提下缩减报告披露内容。
其次,简化财务指标。参照《年报准则》,分别删除了《半年报准则》、《季报规则》中能够通过互相替代或推导计算获得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保留了“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等八项内容。
再次,删减部分内容。本次修订删除了《半年报准则》公司简介一节中全面陈述注册地址、信息披露报纸名称及网站网址、注册情况等介绍性信息,改为只需通过提供查询索引对该等事项的变更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强化投资者关心事项的披露。在简化一般性内容的同时,本次修订还以《年报准则》为依据,在《半年报准则》中细化了对投资者关心事项的披露要求,主要体现在董事会报告部分。为使投资者更为全面地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重要事项部分增加了对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的执行情况、破产重整和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事项的披露要求。
第三,缩减半年报摘要篇幅。针对以往半年报摘要与正文内容趋同、详略失当的问题,本次修订要求公司在摘要中着重披露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期内重要事项等内容,并与《年报准则》对年报摘要的要求一致,要求半年报摘要篇幅原则上不超过报纸的1/4版面,并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刊登。毛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