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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可按套办房产证 不会擅自出售

2013-04-15 07:56:00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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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由产权单位办理并拿在产权单位“手中”

  今后,北京公租房的产权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近日,《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开始实施。为了防止产权单位擅自将公租房出售,北京规定,公租房的产权单位如果要出售时,必须提交住房保障部门的批准文件。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北京的公租房政策中,也要求公租房要进行产权登记,但由于还没有出台具体办理的政策,公租房大都只是进行了初始登记,即办理了楼栋的大产权,并没有办理每套公租房的房产证。此次的新规则明确,政府所属机构或指定机构、产业园区、社会单位、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等建设、收购的公租房,应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负责人表示,新规正式实施后,无论是之前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老项目,还是今后的新项目,都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新政策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楼栋制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依据申请,按套制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栏注记“公共租赁住房”,并依据土地使用权证书注明土地性质。这意味着,公租房可以和商品房一样,每套房屋都可以办理一个房产证。不过,公租房是租住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因此房产证也是由产权单位来办理,并拿在产权单位的“手中”。

  那么,产权单位拿到公租房的房产证后,会不会擅自出售?这位负责人说,公租房的申请单位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申请公租房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时,应当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产权单位如果想将“手中”有房产证的公租房出售的话,必须经住保部门的同意。  (记者 马力)

[作者:左盛丹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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