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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农民工丢1万元现金 监控拍到被一男一女捡走/图

2013-01-31 06:35:07 来源: 中原网--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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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

1万元现金被一男一女两人捡走

看他着急,有好心店主提醒他找保安看监控。

凑巧,监控正好拍到他丢钱的地方。整个过程都被拍到,画面很是清楚。

监控显示:12点35分45秒:张乃增上到二楼,然后接电话,并在楼梯口来回走着。

12点36分17秒:他仍在打电话,一沓百元钞票从腰间衣服空当处掉在楼梯旁的走廊处,他并没意识到,随后从旁边楼梯上了3楼。

12点36分30秒:一名女子从这沓百元钞票旁边经过,看到了并没捡,随后离开。

12点36分45秒:另一女子拉着运货物的拖车从这沓钱上碾过,没看到地上有一沓钱,离开。

12点36分56秒:一女子挽着一男子的手,从二楼楼梯口上来,脚被这沓百元钞票挡了一下,随后消失在画面上。

12点37分07秒:这一男一女返回,女子弯腰捡起这沓钱,随手放在男子提的红色塑料袋子里,片刻也未停留,直接从旁边楼梯口下了楼。

12点37分31秒:这一男一女离开箱包城,女子小跑着,笑得很甜,男子快步走着,脸上也充满笑容。

保安告诉他,这一男一女他们并不认识,应该是前来购物的顾客。

担心捡钱的两人可能会返回找他,张乃增称自己在二楼楼梯口等了约4个小时。

【说法】

捡东西不还,最高可判两年

因一直未等到这对男女前来还钱,张乃增昨日下午5点报了警。

律师认为,捡到这1万元现金的男女,如警方调查出具体身份,失主要求他们归还又拒不归还的,将涉嫌侵占罪。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将地上的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民法上称为“取得不当利益”。“不当利益”,归还失主就是义务,失主索取失物也是其权利。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法律规定,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作者:记者 冉小平  编辑:刘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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