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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充分尊重和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2013-01-31 09:40:00 来源: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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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作用

  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条例》规定,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而此前的名称是企业、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出席会议时强调,人民银行要不断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和服务效率。

  据了解,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王晓明对记者表示,以前要求金融机构对信贷业务实行T+1数据报送,即各金融机构可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自身系统内变化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中心的企业征信系统,而《条例》实施后,要求金融机构对当天发生的信贷记录必须实现当天数据报送,而且是强制报送。

  《条例》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如出现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情况,要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银行条法司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征信业管理条例是宏观层面的管理办法,下一步,一些更具体的相关配套法规将会抓紧制定出台。 万荃

[作者:安利敏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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