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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治贪奇闻:唐朝贪官能"获奖" 明朝官员受酷刑

2013-01-17 10:44:00 来源: 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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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朝历代都有贪官,统治者总是从文武两手加以整治,甚至奇招频出,但往往收效甚微。如果说法治是治愈腐败绝症的药物之一,那么酷刑连药物都不算。不管多么残酷的刑罚,都对腐败无效,只有完善制度,才能让贪腐者无从下手。

  古代一般在何时大力治贪

  一般在朝代更替或皇帝登基之后会大力惩治贪官。参加过农民起义的明太祖朱元璋,因对官吏贪赃枉法有深刻体会,更知官吏廉洁对初定天下的意义,因此,明律较前代加重了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罚。

  而雍正继承了康熙统治后期倦政带来的官员贪腐、国库虚空、储位内耗局面,面对积重难返的社会矛盾,欲以治贪为突破口求得政治一新。

  卖官制初衷竟是为了反贪

  贪污不外乎围绕着钱、权、色三样,至于贪污手法,古今也无大的变化。但古代称买官则比较“文雅”,客气地称之为“赀选”,而国家府衙则是名正言顺的大卖主。秦时,纳粟授爵。西汉文帝时,为了培养民众对于抵抗匈奴的爱国情操,政府“令边民入粟边”,拜爵,同时颁布纳赀钱可为官的法令。中国的卖官制从此大兴。

  令人叹服的是,卖官制始建的初衷竟是为了反贪!西汉初期,中下级官吏俸禄不高,为了避免家贫者为吏则贪,所以纳赀为官。西汉景帝时,鉴于廉士寡欲易足,交四万钱就可以做官,皇家卖官打了个四折,算是优待廉士们。

  狠招损招奇招花样翻新

  中国古代惩治贪官多用重典,据说在舜时创立的五刑中就有“鞭作官刑”。从云梦出土的《秦律》来看,对贪赃枉法的官吏处置也极严。顾炎武《日知录》卷五总结了历代惩贪的法律:两汉对贪官赃十金以上均处以“弃市”刑,并规定其子孙不得为官。

  唐太宗受“颠罚为奖”的启发,对受贿的贪官别开生路,不是“处罚”,而是“奖励”。你贪什么,就奖什么,你贪多少,就奖多少,当场在金銮殿上“兑现”,让你当着文武百官的面把奖品背回去。但这搞得官员面子非常难堪、心里“非常受伤”。

  明初还实行“剥皮实草”的酷刑,朱元璋还创造了一个以往封建统治者想都不敢想的政策,即规定普通百姓可自行把贪官绑起来,送京治罪,如果有人敢于阻挡,不但要处死,还要株连九族!这样的警示教育让人胆战心惊,千古未有。

  朱元璋还想出奇招治贪,不许地方官在任职地娶媳妇就是办法之一。他的逻辑是,官员娶了任职地的女人,家族贪污会更方便。所以,一要杜绝官员在家乡做官,二要杜绝官员在任职地成家、买房。

  家天下体制是贪腐之源

  以治贪最厉害的朱元璋为例,就连他都觉得光靠劝诫、监察和刑罚是抓不完、杀不完贪官的,他已经对从体制内根治贪腐丧失了信心,所以才把希望寄托在了无人敢于尝试的前无古人的“群众运动”上。

  在种种严厉措施之下,明初吏治得到很大改善。但这些举措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官吏的贪赃枉法,朱元璋自己也不得不承认的:“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

  历代王朝开国前几十年,留在史书里的形象基本都大同小异:政治清明,官员廉洁,百姓富足。但这些成绩往往维持不了多久,许多治贪方法最后都流于形式。个别官员的贪污主因固然是他们自己有不法行为,但大面积的官员贪污,就不能不说是制度的漏洞所致了,“滔滔者天下皆是”,是因家天下的体制本身决定它即是腐败之源。

  (据《教育前沿-理论版》《文萃周末》摘编)

[作者:鲍文玉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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