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出门时撞到小区住宅楼大厅的透明玻璃门,将前门牙撞断。因未能与管理该玻璃门的物业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徐先生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万余元。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徐先生诉称,因他的妻子在北京治病,便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租赁位于海淀区某小区的房屋,房屋租赁期限为1个多月。在妻子治病期间,徐先生一直陪护并居住在该房屋内。
2011年12月3日早晨,徐先生外出时,由于所住大楼的大厅感应玻璃门未感应开启,撞到玻璃门上,导致其前门牙左侧上牙段因碰撞折断一颗。
徐先生认为租房处大厅的玻璃门是无花透明平板玻璃,有感应式自动开启装置,但对于无法开启未张贴或者悬挂任何警示标志。某物业公司作为该楼盘的物业管理负责人,应当负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徐先生受到的损害是由于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的,应当由其承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故徐先生以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诉至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郭腾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