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平坟”规定面临修改
民政部门强制平坟是否有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上述“强制执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将面临变革。因为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意味着《殡葬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对强制执行作出规定。如需要强制火葬或者平坟,具体实施将不再是行政部门,而是由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表示,《殡葬管理条例》和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确实存在冲突,将来必定会在法规清理中被修改。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应尽快将该《殡葬管理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
因应这一变化,湖北省政府已将《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原第三十五条中的“逾期不改的,可以强制火葬并平毁坟墓”删除。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称,《殡葬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中。他同时表示,做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才是殡葬改革推行的主要工作方式。民政部门在殡葬执法上的方式和程序也将进一步规范。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