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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转型多领域矛盾凸显 调解促社会更和谐

2012-09-26 11:46:00 来源: 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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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和谐,从调解起步

  编者按:在社会转型和利益分化的当下,一些领域矛盾凸显,纠纷层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压力日增。矛盾纠纷很多时候也难以避免,关键是在其出现后如何尽快处置、妥善解决。现在许多人解决纠纷的途径除“私了”以外,一是上法院打官司,二是找领导或上访,求助于正式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的并不是很多。调解机构虽发挥了一些作用,但远远不够。实际上,调解是一种高效、廉价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传统上也一直受到重视。当前诉讼量剧增,法院系统已不堪重负,而上访带来的高额成本和不确定因素,更可能使民众在纠纷中越陷越深。在这一背景下,发挥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正当其时。同时,随着社会的转型及法治的完善,现代调解并不只简单地继承传统做法,还需要进行新的探索、新的实践。

  风起于青萍之末,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往往也隐藏在看似普通的日常纠纷之中。这些纠纷打官司犯不着,忍着又咽不下这口气,日积月累,说不定哪一天来个总爆发,就成了不大不小的事件。有没有把怨气消解在平时的方法呢?调解或许值得考虑。

  “有事就去‘法律诊所’”

  “有事就去‘法律诊所’,那里来了大法官。”这是记者在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南圩社区走访时,从当地居民口中听到的话。在这个社区,今年以来没有发生过一起民事诉讼纠纷。

  记者来到南圩社区的“法律诊所”,在这个不到10平方米的房间里,最显眼的物品就是一张圆形的调解桌。调解员褚进余告诉记者:“之所以这样设计,是为了不让当事人双方有距离感,让他们感觉相互之间不是对立的,有什么纠纷能坐下来,面对面,心平气和慢慢谈。”

  调解员褚进余头发花白,穿着旧T恤和西装裤,个子不高,总是满脸笑容,分析问题头头是道。今年69岁的老褚,退休前曾担任金山区法院副院长,在他的记事本里,密密麻麻地记录了担任调解员6年来处理的250多起纠纷。

  南圩社区赵春伟的购房纠纷就是其中的一起。赵春伟说,2004年9月,他通过房产中介向张某购房,提前支付10万元定金,但张某拿了定金后却失约逃跑,2010年才返沪。张某回来后表示可退回定金10万元,但房子不再以原价出售。“可那时的房价为20万元,现在已经涨到40万元了。”赵春伟说。

  在褚进余等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张某最终向赵春伟支付了19万元。这个拖了5年多的购房纠纷在一个月内得以化解。赵春伟说,多年的心结,还是褚法官给他解开了。

  “法律诊所”中另一位调解员徐国贤则经常在凌晨接到“求助电话”。“我的手机号码在社区内几乎无人不晓,有些小夫妻闹矛盾半夜来电话需要调解,我们也不能不管。”徐国贤说。

  记者采访中发现,这些求助者的“烦心事”五花八门,从空调外机滴水到遗产分割,从夫妻吵架斗嘴到房产买卖纠纷,调解员都需要耐心地听居民“谈心事”,千方百计地为居民“解烦事”,不厌其烦地给双方当事人打电话出点子……

  小矛盾可能成为大隐患

  别看这些小纠纷,如果没有处理好,也可能成为社会和谐的大隐患。

  “你等着,我们一大家子人呢,得教育教育你!”这是一起因为乘坐电梯引发纠纷后,一方当事人撂下的“狠话”。

  “比这狠的还有呢,其实就是一点芝麻绿豆的小事,但都在气头上可就不得了。”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牛街派出所民事调解员马长恩说。

  牛街派出所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的民警李九一形容:“调解遇到的大部分是‘踢鞋踩袜子’的事,邻里间有点摩擦,骂几句人、踢脚门什么的,但是处理不好就可能升级成两家人、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甚至引发斗殴、冲突。”

  李九一说:“即使把当事人依法送进拘留所,从表面上看案件解决了,但从实际效果看,当事人会认为‘这么点事也要拘我’,与民警、公安机关乃至政府产生隔阂。拘人容易,但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甚至会造成原有矛盾纠纷更加激化。”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从当代社会实际情况来看,民间纠纷呈现多发趋势,很多纠纷很难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是又影响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造成矛盾对立尖锐,对社会良性运行造成各种影响。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在2003年曾经对全年发生的案件进行过一次梳理统计,当年西城警方共受理伤害案件307起,其中92%都是由各类小矛盾、小纠纷引起的;受理命案10起,其中有7起是由家庭、朋友、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

  将火星静悄悄地熄灭

  小矛盾、小纠纷就像一粒火星,如何在它引起“火灾”之前,就把它静悄悄地熄灭?不少专家和司法系统的干部认为,需要更加重视调解的作用。在现代社会情况越来越复杂、矛盾纠纷越来越多的形势下,调解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合理使用会对社会的良性运行起到关键作用。

  “中国文化传统中,就非常讲究调解机制。比如在过去,依靠德高望重的族长、绅士等负责地方民间纠纷的调解。”竹立家说,调解强调互谅互让、不伤和气,完全契合中华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价值取向,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

  上海市司法局基层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也有明显的优势。

  一是便捷性、灵活性。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调解可以用各种社会规范、公序良俗、行业标准等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具有很强的便捷性和灵活性,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成本低廉。调解形式不拘一格,田间炕头都可以成为解决纠纷的场所,当事人还无需像诉讼那样依照严格的程序,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去搜集证据,与法官、律师、对方当事人等案件相关方交涉,为个人和社会都节约了大量成本。

  更多纠纷可以调解解决

  采访中,不少民警告诉记者,不怕有大案子,最怕的就是解决那些小纠纷。“耗费一两个星期是常事,涉及进行法医鉴定的,往往还要几个月,当事人不满意,反反复复找民警,民警要反反复复解释,牵扯了大量的精力。”

  这种做法直接导致两方面的不良后果,其一是民警调解纠纷出现程序不规范,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投诉、信访,甚至损害政府形象;其二是加大法院的负担,大量鸡毛蒜皮的民事案件涌入法院,使得诉讼资源紧张。

  据上海统计,该市法院的审判压力正逐年加重,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加,2010年比2009年增加7%,2011年比2010年增加10%,2012年比2011年增加6%,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将一直呈现上升趋势。

  与此同时,部分案件通过法院判决取得的效果并不好。江苏南通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王振说,现在交通事故纠纷在法院民事案件中占相当比例,有的案子虽然判了,但当事人情绪很对抗,执行难,上诉多,最后还可能形成涉法涉诉上访,甚至集体访、越级访。

  而在一些不适宜于由党委政府出面解决的民间问题上,或者在出现群众与基层政府部门产生矛盾、对立的时候,具有民间背景的调解组织还可以起到一定的润滑、弥合作用,为政府与群众间搭起沟通的桥梁,发现并化解一部分矛盾。

  专家认为,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更多纠纷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们还应在此基础上,不断调整和完善调解机制和调解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记者 卢国强 黄安琪 王骏勇)

[作者:张志刚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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