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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中国的钓鱼岛主权有充分法律依据

2012-09-18 02:54:00 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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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以下简称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议的领土主权,这一点有充分的历史事实和法律依据。日本对钓鱼岛的主张是无理的。然而,由于历史原因,钓鱼岛长期处于日本的非法控制之下。日本不断在钓鱼岛问题上制造各种事端。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对钓鱼岛的正义主张,坚决反对日本对钓鱼岛的无理要求及各种非法行为。

  我国古代的渔民是为我国获得钓鱼岛主权的功臣,并一直是我国开发利用钓鱼岛及维护有关权益的先锋。早在明朝初期的1373年前后,我国渔民发现了钓鱼岛并对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从那时起,钓鱼岛就属于中国版图。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永乐年间(公元1403至1424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岛的记载,这比日本声称的琉球人古贺辰四郎于1884年发现钓鱼岛要早400多年。此后的许多中国历史文献对这些岛屿都有记载。正如日本学者村田忠禧所说,明代以来各种各样的中国地图和文献都把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标注在中国的版图内。我国历代东行者都把赤尾屿与古米山(即琉球久米岛)之间称为“中外之界”。

  日本方面的历史记载也印证了钓鱼岛属于中国,而不属于琉球。1768年,日本学者林子平在其《三国通览图说》中,把琉球与日本、中国及台湾地区分别着色表示,钓鱼岛与福建、浙江是同一种颜色。此后,1783年和1785年在日本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钓鱼岛属于中国。因此可以说,钓鱼岛属于中国,是当时中国、琉球、日本三方的共识。直至19世纪末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日本从未对中国拥有对钓鱼岛的主权提出过异议。

  然而,自1885年,日本为了谋取台湾,开始有了控制钓鱼岛的想法。日本内务省调研在钓鱼岛上建立国标的可行性,但日本明治政府担心会引发与中国政府的纠纷而搁置了这一想法,因为日本很清楚钓鱼岛是属于中国的。直至1895年1月14日,在甲午战争中日本乘胜由内阁会议正式决定在钓鱼岛建立航标,并将该岛编入日本领土。然而,此后日本实际上并未在其上建立任何国标。即使是日本通过《马关条约》占领台湾和澎湖列岛之后也没有在钓鱼岛上建立国标。后来得知该岛周围海底富含石油,日本石垣市才于1969年5月10日在钓鱼岛上建立了标柱,并于次年9月10日由冲绳政府发布了对钓鱼岛的领有宣言。

  日本主张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另一个理由是,该岛为琉球群岛的一部分,而非台湾属岛。然而,历史上琉球曾经是中国的藩属。12世纪琉球群岛的南部、中部和北部形成了南山、中山和北山三国。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给琉球的中山王察度下达诏谕后,琉球的北山、中山和南山三王遂开始向明政府朝贡。从此琉球成为中国的藩属。1416年至1429年中山王尚巴志征服北山和南山,建立统一的琉球王国。琉球王国的尚姓是中国皇帝御赐的。此后其历代国王都需要由中国中央政府册封任命。如果按照日本的逻辑,现在琉球诸岛的主权归属就存在争议了。

  在钓鱼岛问题上,一些著名的日本学者也认为,钓鱼岛是属于中国的。例如,早在1972年,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京都大学教授井上清先生就在其论文《钓鱼诸岛的历史与所有权》中阐明钓鱼岛在历史上是属于中国的。1995年,井上清先生又一次说,钓鱼岛的确是中国的,1895年被日本窃取。日本学者村田忠禧曾一针见血地指出,钓鱼岛属于中国,“所谓的‘无主地论’是不成立的。”他说:“作为历史事实,被日本称为尖阁列岛的岛屿本来是属于中国的,并不是属于琉球的岛屿。日本在1895年占有了这些地方,是借甲午战争胜利之际进行的趁火打劫,决不是堂堂正正的领有行为。这一历史事实是不可捏造的,必须有实事求是的认识和客观科学的分析态度。但是有的人打着研究的旗号,实际上是有意地隐瞒事实。”

  韩国著名法学家、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朴椿浩教授认为,钓鱼岛归属问题的关键一点是,古贺辰四郎于1884年发现该岛之前,该岛是否是“无主地”。是“无主地”,那日本人说的发现是有效的;不是“无主地”,那日本人的理由是无效的。因此,1884年以前该岛的归属就成了关键点。他指出,钓鱼岛被中国人发现并成为中国的领土,比日本声称的琉球渔民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该岛要早几百年。与此有关的是,慈禧太后1893年曾将钓鱼岛等3个岛屿赏赐给她的臣民盛宣怀的诏书。这是中国的官方行为,它有力地证明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1947年4月联合国《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把属于中国的琉球群岛和钓鱼岛交给美国“托管”。1970年美日背着中国签订《美日旧金山和约》,拿中国的领土作交易,私相授受,把琉球连同钓鱼岛的“施政权”转交给日本。中国政府从未承认所谓的《美日旧金山和约》。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事实不容篡改,钓鱼岛属于中国的法律地位从未改变。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 王翰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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