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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草案 遏制乱收费

2012-09-14 15:48:00 来源: 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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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收费、职业资格考试费、鉴定收费、交通违法罚款……名目繁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这些费用该不该收,收多少合适,向哪些人收,老百姓心里得有本“明白账”。近日,《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昨天上午,针对该《办法》的立法辩证会在南京举行。

  经过有关专家点评和梳理,本报列出《办法》中的几大亮点。

  亮点一

  设立收费项目要有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者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出国时的护照费和认证费;求学阶段的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各类考试费;走在路上的车辆通行费、汽车过渡费等。

  《办法》规定,若想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有相关依据,如现行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还需要经过省财政和价格部门批准。而以前,我省只在财政和价格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有所规定,法律效力的不高导致执法不严,一些行政事业性单位随便找个理由就能分解收费项目、私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随意收费,屡禁不止。

  此外,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应当规定试行期限,试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收费的,应提前90日重新提出申请,否则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收费。

  亮点二

  制定收费项目,需听收费对象意见

  《办法》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权。

  第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设立或者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听取收费对象、相关管理和监督部门的意见,依法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

  价格、财政部门还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施和管理行为进行举报。

  亮点三

  收费不公示,可拒绝缴费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举报电话以及收费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定期编制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向社会公布。

  如果收费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或者进行收费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亮点四

  违法收费最高可处10倍罚款

  未经批准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制定、调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收费项目被取消或者撤销后继续收费的;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未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举报电话以及收费许可证收费的……《办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财政、价格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五

  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再“终身制”

  《办法》对收费标准提出了“动态评估”的思路,打破了各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终身制或长期制。第二十八条规定,财政、价格部门应当组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亮点六

  要给收费单位建“诚信档案”

  《办法》还建议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自律,并提出建立诚信档案。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对收费单位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诚信考核、建立诚信档案,引导收费单位诚信自律。

[作者:种卿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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