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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武校台阶年久失修致学生被绊倒 摔成伤残八级

2012-09-05 10:48:51 来源: 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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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学校管理不规范,担责70%判决学生未尽注意安全义务,担责30%

  一个10多岁的武校学生在学校小卖部买东西时,被台阶绊倒,当场摔伤致伤残八级。为此,家长把武校告上了法院。9月3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处该武校赔偿这名小学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记者李向华 通讯员李传林岳督)

  2011年8月12日下午课余时间活动时,小学生小同到所在的武校内小卖部购物,被年久失修翘起的台阶绊倒摔伤。疼痛难忍的他当即被送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当天转院至郑州市骨科医院,被诊断为:左肱骨内上髁骨折并肘关节脱位。

  经手术治疗,小同于2011年8月28日出院,后又因取体内钢针、康复治疗先后住院51天,共花费医疗费2.2万余元。虽经精心治疗,但是小同的左臂功能还是没能完全恢复,造成残疾。家长申请鉴定,小同左肘部的伤情为八级伤残。

  出院后,小同的家长与学校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小同的父母说,自己把孩子送到武校是为了能让孩子强身健体、增强本领,但因为学校基础设施不合格把孩子给摔伤了。

  小同的父亲说,小同才10岁就就落下了残疾,学校应承担责任。

  武校先辩解说,小同不是自己学校的学生,并且也没发现小同在自己学校受伤。后来改口说小同是自己摔伤的,学校是出于好心才将他送到医院的,他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后来武校又说,保险公司已经赔偿过小同了,自己就不用再赔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同系该武校寄宿就读的一名学生,是在该校内小卖部购物时被翘起的台阶绊倒摔伤。被告设施管理不规范造成原告损伤,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小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武校赔偿小同70%的各项损失,并支付其精神抚慰金6000元。

[作者:李向华 通讯员李传林岳督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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