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丹生前照
南方日报讯(记者/林文通 通讯员/李有军)昨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邢丹遇害案件的一审情况,被告人林某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黄某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蔡某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据悉,一审宣判时三被告均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案件一审判决已生效,到记者发稿时法院均未收到三被告的上诉书面申请和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书。目前法院正在引导和帮助被害人家属办理司法救助。
掷石块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健伙同蔡某成、黄某泉(均另案处理)在惠东县稔山镇竹园村委石头岭村林某健家中商定去厦深铁路工地偷铁,林某健在家中拿了一把西瓜刀藏在身上。当3人步行至惠深沿海高速公路圭景河大桥旁边时,被告人林某健提议在高速公路边朝过往车辆投掷石头砸车玩,蔡、黄均表示同意。被告人林某健便与黄某泉、蔡某成在高速公路下寻得若干混凝土石块,钻过公路防护网走到圭景河大桥往深圳方向桥头处,伺机向途经该处的车辆正面投掷混凝土石块。当晚23时许,当车牌号为粤B0202S大众途锐吉普车往深圳方向行驶途经该地时,被告人林某健持混凝土石块向该车投掷,石块穿过车辆右前挡风玻璃,砸中坐在副驾驶室座位上的被害人邢丹左下颌面部。
次日凌晨零时20分许,被害人邢丹因伤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因生前左下颌面部受外界不规则钝物(类混凝土块)撞击致左侧颌面部穿透创、下颌骨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广泛出血及血液经气管进入支气管、肺组织而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健无视国家法律,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向过往车辆投掷石块,造成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