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红头文件”自设“馒头许可”被叫停——本报7月10日报道了《甘肃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暂行”了14个月后被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叫停一事。报道一出,即被诸多媒体转发,引起舆论关注。这份以“红头文件”形式出台的“暂行办法”,在经历了存废逆转后,也给社会留下了一个关乎行政监管、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多棱话题。
导致这个“暂行办法”被废止的直接原因有两点。一是与国家的上位法有冲突。《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而所谓的“小作坊加工许可”并无法律依据。二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立行政许可项目必须是地方的法规,任何俗称为“红头文件”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自创、自设行政许可项目。
还有一点,就是这个“暂行办法”本身对关键定义的表述不够清晰准确。“暂行办法”中称,“要对商场、超市、零售商店和摊点以外,同时具有固定加工场所和固定工艺流程、传统低风险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加工许可管理。”什么叫“小作坊”?什么是“低风险”?诸如此类的概念,让人不好理解,难免会增加执行中的随意性,显示出该政策出台之草率。如此看来,甘肃省法制办能够及时予以“纠错”并获得舆论的支持,也在情在理。
诚然,有关部门在出台这个“暂行办法”时,或许有其善意的理由。近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不仅涉及食用油、奶粉、蔬菜和肉类等众多食品种类,也涉及上市公司、跨国企业、批发商、零售商和路边摊点等不同经营单位。在对规模性企业加强监管的同时,管好小作坊、小摊点,也是政府的重要责任。
但是,问题的难度也恰在其中。假如对所有贩卖豆浆油条、大饼馒头的小作坊都实行“行政许可”,表面上是政府的监管措施加强了、监管的触角延伸了,但实质上,再强势的政府、再庞大的机构,都不可能监管到每一个馒头、每一根油条。换一个角度看,拥有“行政许可”的馒头、大饼,也不一定就能贴上“食品安全”的标签,保证个个都安全。再退一步讲,拥有“许可证”的馒头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发证的机关也不可能主动站出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项行政许可的荒谬性、不可行性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