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军
6月,深圳罗湖出台市容环境量化考核指标。指标规定街头若出现乞讨流浪人员,将扣除城管考核分数。根据媒体报道,这一规定并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专家则称这一规定有可能影响到乞讨人员的权利,而流浪乞讨人员没有任何反抗的能力和手段。(7月2日《南方日报》)
对这一问题,不少人对深圳罗湖的做法予以批评,不无道理,但有失偏颇。早期的乞讨流浪人员多半是生计所迫,无可奈何地选择了乞讨,他们可谓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我们现在提出的种种救助理念与方式适用于他们。现在的乞讨流浪人员并非完全因为生活所迫,有许多人以乞讨为职业,乞讨并非糊口,而是谋取一定水平的收入。我们的城市都有收容救助站,也曾收容这些乞讨流浪者,但一些人不去,他们宁可到街头上去乞讨。早市上的一些小贩们称,这些人也是职业者,每天也“上班下班”。因此,大家对他们的可怜“乞讨”司空见惯,不以为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