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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分文未得反贴80万 市民疑遭遇经纪人"转炒"

2012-03-28 10:59:00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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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无寄快递双方存争议

  在法庭上,针对依照法律程序将相应通知书交至对方手中的行为,双方存在争议,互相指责未履行义务。

  据介绍,2010年5月5日,王姐向被告李生速递《敦促履行通知书》,通知他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2010年6月25日,王姐再向李生速递《解除合同通知书》。但李生的代理律师称,通过快递查件未能查到王姐寄件的记录,以此说明王并无寄出以上两份通知书。至2010年9月1日,李生通过某律师事务所,以公证方式向卖方发出《律师函》(但邮寄地址为涉案房屋所在地址而非《房屋买卖合约》约定的通讯地址),反称王姐违约,要求王姐继续按约履行。王姐方面称,事实上她已搬出所要售卖的房子,李生却故意将信函“错误”寄送,导致她并未收到《律师函》。

  李生于2010年12月30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于2011年1月18日提交反请求申请书,至2011年8月24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穗仲案字第4586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裁定完全支持被申请人主张,要求申请人返还和支付包括定金、中介费、违约金等在内各项费用达80万余元。

  专家提醒

    巨额标的物交易合同最好进行公证

  佛山法律学者王学堂认为,房地产市场受国家宏观调控及部分区域限购令的影响,陷入低迷期,在这样的拐点阶段,房地产交易必然出现更多交易纠纷,买卖双方可能因原签订合同约定价格有异议违约,可能因限购令影响无法履约发生纠纷。

  王学堂称,“房产是公民重要的生活资料,其交易应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中介机构是第三方,需要履行诚信的职业道德,将重要信息进行披露,比如说卖家如果是中介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这并非不允许,但需要向买家进行披露,不应当两者勾结,实施合同欺诈。”通过此房产交易纠纷案可向市民提个醒,在进行大额标的物的交易时,最好请专业人士为合同把关,以范防合同欺诈,或者将合同在国家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若存在对一方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公证机构将要求合同重拟。他呼吁,房地产中介协会也应当建立起惩赏机制,在鱼龙混杂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发挥行业作为,对违规操作者亮出红牌。 (记者/吴晓芳)

[作者:胡可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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